各省非法采矿立案金额,非法采矿罪30万立案标准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0-29 04:36:32

得赖于幅员辽阔,地质条件复杂,我泱泱中华是名副其实的矿产资源大国。世界已发现的矿产资源,我们都有;他国没有的矿产资源,我们都有。不过,因人口众多,我国人均矿产资源占有量实际上不及世界平均,那这种被平均的局面性“粥少”,怎么平衡呢?自然资源部的矿产资源年度报告中明示了治标方法。

2022年的《中国矿产资源报告》尚未公开,我们姑且从2021年的报告一品。《中国矿产资源报告(2021)》提及,“矿业产业集中度、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稳步提升”,一方面以节约为抓手,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水平以及资源利用率;同时也要严肃打击各类野蛮、非法、破坏性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执法监管方面,加强和改进矿产执法,从严查处无证勘查采矿、越界勘查采矿和破坏性采矿等违反行为”。

今天我们来重点探讨破坏性开采。

各省份都有禁止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规定,总原则都是禁止乱采滥挖、采富弃贫、破坏行为。针对环境,谁破坏,谁治理;针对损失,谁破坏,谁赔偿。至于怎么个赔法,各省不尽相同。

目前全国近20个省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44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42条第6款之规定,确立了地方性的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对于破坏性开矿,各省如何界定,怎么处罚?我们一起来看看。

1.《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严禁破坏矿产资源。矿产资源的损失价值总额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属于破坏矿产资源;矿产资源损失价值总额超过50万元的,属于严重破坏矿产资源。矿产资源损失价值数额的计算经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后,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2.《天津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或者任意丢弃矿产资源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处以10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罚款,并可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

4.《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

禁止采取破坏性的采矿方法开采矿产资源。因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破坏或地质灾害的,责令限期恢复和治理,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5.《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

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矿产资源破坏价值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采矿许可证。破坏价值难以认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对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进行鉴定,并按照鉴定结果认定矿产资源破坏价值。

6.《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10%以上50%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由县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并可吊销采矿许可证;对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

9.《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禁止用采富弃贫、滥采乱挖等破坏性开采方式开采矿产资源。如果若不然,将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责令改正,并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0.《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乱采滥挖或破坏性开采矿产资源的,由省地矿主管部门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不能计算矿产资源损失价值的,处以20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三条

无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取缔。采取破坏性开采方式开采矿产资源的,比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矿产资源损失总额的评估由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矿产资源损失总额在5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属于破坏矿产资源;矿产资源损失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严重破坏矿产资源。

12.《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用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并可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价值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当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甘肃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

禁止乱采滥挖,采富弃贫,破坏矿产资源。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相当于矿石损失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采矿许可证。

14.《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

禁止采富弃贫、采厚弃薄、采易弃难、乱采滥挖、破坏或者浪费矿产资源。

矿产资源的损失价值总额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属于破坏矿产资源;矿产资源的损失价值总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严重破坏矿产资源。矿产资源损失的价值数额的计算经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后,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进行破坏性开采,造成矿产资源损失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15.《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

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百分之十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16.《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禁止采用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

17.《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采用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损失、破坏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破坏价值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采矿,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

可以看到,各省份对破坏性开矿的“态度”不完全一样,有的省份给了停业整顿机会,有的省份是直接吊销采矿许可证。处罚力度上,绝大部分省份是按照开采或破坏价值的50%以下来赔偿,另有部分省份设立的是罚款阈值。总归都是围绕着总原则在走,破坏紧随赔偿。提醒您,遇到不合理的罚款,比如假设组织或个人在广东确系已经造成破坏性开矿,但是矿产资源损失价值不能计算,被行政机关处于100万罚款,这就是不合理的,因为按照该省的条例,这种情况是处20万元以下罚款,那行政机关的处罚就不合乎法律法规,接到罚款通知的主体,即便有违法前提,仍可依法维权。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亦有相关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提醒各组织、个人,矿产资源珍贵,赚钱途径千万条,合法合理开采很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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