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38条解读,劳动法38条最新规定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0-29 11:29:01

劳动法38条解读,劳动法38条最新规定(1)

【误区一】发生争议就可以劳动仲裁?

相信劳动者或多或少都听到过,听说过劳动仲裁四个字,甚至身边有人进行过劳动仲裁,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发生争议就一定可以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有确定的受众主体, 这些主体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 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合法的主体,比如劳动者给个人老板打工,个人老板就不是受众主体。

劳动仲裁有确定的争议事项,这些事项包括: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非此类争议事项,劳动仲裁不予受理。

受众主体不符合要求,争议事项不符合要求,那就不是劳动仲裁可以受理和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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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二】压一个月两个月工资是合理的?

劳动者找工作,关心薪资待遇,更关心发放工资的时间,月初,月中还是月末,更有甚者以自己经营模式为借口,两月一发,季度一发工资,平常需要员工借支生活费。这种情况对于劳动者而言,轻者勒紧腰带苦几天,重者可能就需要腾挪周转。请记住这不合理,更不合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请记住,工资支付的最大周期单位月,一月一发,超过一月就是违返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支付,并且可以劳动法三十八条为由被迫解除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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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三】劳动仲裁,有道理就能赢?

劳动仲裁中的“道理”本质上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说就是规定的法理。

劳动仲裁委作为一个准司法机构,处理,审理争议的依据一看法理,二看事实,三看证据。由深到浅,由浅到深。

由深到浅,从法理上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孰对孰错;从事实上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孰是孰非,从证据上审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孰真孰假。 从浅到深,看是否有证据,看是否能通过证据得出事实,看是否能从事实上看到争议的起因对错。

劳动仲裁,劳动者往往由深入浅考虑问题,法理,事实,证据,忽略证据,忽视证据。 记住没有证据支持的事实只能是事情, 事实和事情的区别就在于,不管你承认不承认,事实就是真实发生的。 非杜撰,非揣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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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四】超时工作就是加班,就应当支付加班费?

加班苦,加班累,加班一定发个朋友圈。工作中加班两字并不少交,有些劳动者抱怨,我每天6点下班,但是公司加班严重,要到9点才能下班,公司应当支付我加班费,但事实却是超时工作不一定就是加班,不是加班,也不需要支付加班费。

加班的举证责任在劳动者,包括1. 加班的时间,2.是按照公司要求加班。

劳动者举证加班时间很容易,考勤打卡记录往往就能说明问题,但是也存在无考勤,或要求员工提前考勤打卡下班,那么关键加班时间举证就比较困难了。

其次很难证明是按照公司要求加班, 用人单位可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通知劳动者加班, 但如果是口头通知,那就很难举证。劳动者无法证明用人单位曾提出这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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