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的赔偿的标准,商标侵权最低赔偿多少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0-29 12:11:50

相信不少朋友都可能有过类似的经历:去超市明明拿的是雪碧,买回家却发现不知什么时候变成了“雷碧”。回过神来仔细看,好像一模一样,但好像哪儿又有点不一样,确实挺雷人的。

像几年前有一次我短途出差,飞机餐简单发了一包饼干一瓶水。一开始我扫了一眼饼干包装以为是鬼脸嘟嘟就打开吃,但吃了两块之后仔细一看才发现是“魅脸嘟嘟”。像这种“李鬼”使劲儿往李逵身上蹭的情形,在实务中很有可能构成商标侵权。而我们今天要聊一聊的,是当“李鬼”的行为被认定为商标侵权后,如何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问题。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根据商标权利人因被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计算;二、根据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计算;三、依照涉案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确定赔偿数额;以及四、法定赔偿计算方式。几种计算方式相互之间存在适用上的先后顺序,依次递进。由人民法院以法定赔偿计算方式确定赔偿数额时,赔偿数额的上限在最新修订的《商标法》中由原来的300万元提高到现在的500万元。

我们以第一种计算方式举例。在(2020)浙03民终161号阿迪达斯与阮国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下称商标权利人)提供了该公司在售标价从189元/双至1799元/双不等的正品鞋款,并以正品鞋与侵权鞋外观相似性为标准选取了其中两款标价为799元、899元的正品鞋为计算实际损失的依据。由于外观相似性判断缺乏客观证据予以印证,二审法院并未采纳,而是决定选取对商标权利人最为不利的标价为189元/双的正品鞋单价作为正品单价;同时二审法院采纳了商标权利人提供的其在2017年度会计报表所显示的50.4%的毛利率作为正品利润率,并根据行政机关查获的被告生产的处于可销售状态的6050双鞋帮(非成品鞋)计算侵权商品的销售量。为确保所计算利润损失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二审法院考虑侵权产品均为鞋帮产品,并非成品鞋,尚不能直接用于消费领域,酌情扣减其中的40%。综上,计算得出商标权利人因侵权所遭受的利润损失为:189元/双×6050双×50.4%毛利润率×60%=345779.28元。

不难发现,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于侵害商标专用权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在赔偿数额计算方法上有较多细致的规定,足见立法者保护商标权利人、惩治商标侵权行为的积极态度。当然在具体个案中,更需要权利人使用好自己的权利,尽力举证,从而尽量弥补损失、惩治“李鬼”,最大限度的震慑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为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经验来自于实践中一个个鲜活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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