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
3.15简报
简字(2021)228号
涉案食品非法添加保健食品原料“韭菜籽”
西安市一、二审法院:支持“知假买假”退一赔十!
鲁海云与山东丰之坊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
2019年8月24日,鲁海云通过淘宝网站购买山东丰之坊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之坊公司)销售的丰之坊山药黑豆黑米粉,数量为90,价格为55.8元,实际支付5022元。
涉案商品配料表记载:山药、黑豆、黑香米、黑芝麻、韭菜籽、核桃、枸杞子、燕麦、麦芽糊精、冰糖。……
鲁海云认为涉案食品非法添加保健食品原料韭菜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向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退一赔十”,即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丰之坊公司退还货款5022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50220元。
一、一审认为,涉案食品非法添加保健食品原料“韭菜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支持“退一赔十”。
1、涉案食品添加保健食品原料“韭菜籽”,不符合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关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涉案商品包装配料表中记载的“韭菜籽”属于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并无明确规定“韭菜籽”可用于普通食品。因此丰之坊公司出售的山药黑豆黑米粉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关于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2、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支持十倍赔偿。
依据涉案商品包装配料表记载,应当认定涉案商品添加了“韭菜籽”,“韭菜籽”属于可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不属于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并非普通食品原料,涉案商品作为普通食品,添加了“韭菜籽”,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关于原告主张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做出(2020)陕0103民初1535号民事判决,一审判决:支持“退一赔十”,即一、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予以解除,丰之坊公司退还鲁海云购物款5022元,鲁海云退还丰之坊公司所购的涉案商品;二、丰之坊公司支付鲁海云赔偿金50220元。
丰之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西安中院提起上诉。
二、二审认为,“知假买假”于法有据,属于消费者;惩罚性赔偿不以遭受实际损失为前提。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鲁海云从丰之坊公司开设的淘宝店铺中购买丰之坊山药
黑豆黑米粉,该产品中添加了“韭菜籽”。故涉案产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丰之坊公司称鲁海云知假买假,为职业打假人,而非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对此并无相应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及在食品、药品消费领域,我国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并未规定只有消费者遭受实际损失才有索赔的权利。
综上,原审判决丰之坊公司向鲁海云退还货款及十倍赔偿有据可依,应予维持。
2021年7月20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21)陕01民终10329号民事判决,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附: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民终10329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