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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是在2010年正式确认的。此前,马云对外公布说,他在2010年,要考虑到公司的永续发展、长远发展,他要建立一个合伙人制度。在这个时间点,他的股份被不断稀释,资本的话语权越来越强,尤其是出现一些问题之后,他说,我们这个合伙人就是lakeside partners。在阿里14周年庆,也就是2013年开始往上市的方向走的时候,马云在对外的招股说明书上第一次对股份进行了完整的披露。最终,在2014年的5月份,我们看到了他对外公布的招股说明书。因为在美国,上市前必须对公司的控制机制做非常详尽的披露。
2014年的6月和9月,阿里还修改了招股说明书。然后对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也进行了调整,最后出来的是这个样子:
马云本来要在香港上市的,但因为合伙人制度的问题而没有在香港上市。当时马云说:我们不在乎在哪里上市,我们在乎的是,我们所上市的这个地方要能够接受这种创新,保证公司生态发展,能够支持现代企业创新和互联网企业发展的文化。
他说得多强势!也就是说,哪怕香港拒绝了我,马云也不会改变他的制度,因为这个制度才是阿里巴巴的生命,是它发展的前提。2013年,香港有关方面进行了大量的博弈,当时香港证监会主席个人的博客,马云,还有蔡崇信的博客,都对这个部分有一些讨论。最终,香港认为,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损害了普通投资者的利益,没有实现同股同权的目标,可能对香港公平的投资者原则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香港没有接受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阿里巴巴于2014年转到美国上市。而该制度在美国也是一个创新,但它接受了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也就此被大家所了解,我们也得以有机会做了一些研究。
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到底有什么权利?
阿里巴巴合伙人的核心权利是董事提名权。为什么前文用大篇幅介绍公司治理架构,其实,欧美的治理架构和中国的一样,董事由*选。董事会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是由公司章程规定的。实践中,很多公司的章程没有相关规定。有限公司董事长的产生办法是如何规定的?也是公司章程规定的,国家也没有规定。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怎么选?不知道。因此,我们在章程上经常规定:最大的大*担任执行董事长。
可能会有人问我,公司未来可能要收购其他公司,可能要有一些创业团队进来等。我会告诉他,收购公司也好,进创业团队也罢,董事会的运行机制一定要定好。
阿里巴巴合伙人不能拥有董事的选举权,因为美国《公司法》规定,由*选董事,合伙人虽然是公司*,但他是小*,拥有的股权比例是小的,所以他只有董事的提名权。比如说,三个投资者,一个是风险投资人,两个是创始团队成员,风险投资人有权提名一个董事,创始团队成员有权提名两个,最后*会表决。所以,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最核心的是董事的提名权。
阿里巴巴的合伙人拥有提名简单多数董事会成员候选人的专有权。董事会的候选人,比如有11个董事,其中有6个董事是由阿里巴巴合伙人提名的,在阿里巴巴上市之前是9个董事,上市之后再增加两个,绝大多数董事成员是由阿里巴巴的合伙人提名。
中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人数是3~13人。
为什么要有简单多数的规定?因为要控制董事会。只要控制了董事会,就控制了公司的经营权。因为董事选经理,经理是负责执行的,*会的决策是通过选出的董事来决策,所以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中,最突出的一项规定是*没权力提名董事,董事是由合伙人提名的。而被合伙人提名的董事,需要得到年度*大会投票过半数的票数,才能成为董事会成员。
美国《公司法》也是这样规定:开*会,合伙人提名的6个人必须得到代表50%以上表决权的*同意,才能成为公司董事。
如果阿里合伙人提名的董事,*大会表决没通过怎么办?
据说阿里巴巴为做合伙人制度付了非常多的律师费,参考了麦肯锡,参考了高盛,参考了某个互联网公司的机制,博采众长之后定了这个标准。
如果阿里巴巴合伙人提名的候选人没有被*选中,或者是选中后因任何原因离开了董事会,则阿里巴巴的合伙人有权指定另一个人成为过渡董事,填补空缺,直到下届年度*大会召开。但是这个人只是过渡董事无论*大会是否通过合伙人提名的董事,合伙人都可以控制这个董事席位所以你们选他是他,不选他,我还能控制。
香港证监会之所以不接受阿里巴巴,也是因为这一创新制度。
马云说:在任何时间,不论任何原因,当董事会成员人数少于阿里巴巴合伙人所提请的人数时,阿里巴巴合伙人有权指定不足的董事会成员,以保证董事会成员中简单多数是由合伙人提名。
在下一届*大会里面,过渡董事会作为替代董事的候选人,和原提名的候选人进行选举。
有人问我:“我现在已经有一个公司,但是我们公司的规定做得很不规范,*认缴的注册资本出资到位的时间也没有规定,届时*未能出资到位,我怎么处理?”很简单—修改章程。法律规定,修改公司章程需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同意就可以通过。而阿里巴巴还做了一个规定:如果要修改章程中关于合伙人提名权和相关条款,必须要在*大会上得到95%的到场*或委托投票*的同意。
马云的合伙人团队股权永远不会少于5%。无论以后再怎么融资、并购、*,阿里巴巴合伙人团队拥有的阿里巴巴股权比例一定不会低于5%,为什么?因为一旦低于5%,就有可能被公司修改章程,丧失董事会的提名权,一旦丧失这个提名权,就有可能丧失公司的控制权,所以任何并购都不会少于5%。
我们制定公司规则的时候,这个制度是可以借鉴的,但是它也不一定是最适合大家的,还要根据自己公司的情况来做调整。
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另一创新点是,阿里巴巴已经和软银及雅虎达成投票协议,软银和雅虎将在*大会上为阿里巴巴所提名的董事投赞成票(前提是软银至少持有15%的已发行的普通股)。软银的孙正义是一个铁血的挺马云者—人生得一知己足矣。其他投资人来要换这个*,马云不会放心!
根据官方披露,马云、蔡崇信在IPO后仍然分别持有阿里7.8%、3.2%的股份,而二人目前正是阿里巴巴合伙人团队中的永久合伙人,由此看来,合伙人的“董事提名权”坚如磐石,难以打破。目前,阿里巴巴提名的董事是这四个人:马云、蔡崇信、陆兆禧和张勇。
软银提名的是孙正义。
独立董事是董建华、郭德明、杨致远、Michael Evans。
前面我们讲了,阿里合伙人的第一个权利是董事提名权,可以控制公司的董事会。阿里合伙人的第二个权利,是拥有公司奖金池的分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