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宪章第二条,联合国宪章中的两大原则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0-30 21:30:31

司徒眉生(网图)

就在三项提案付诸表决之前,沙特阿拉伯代表提出新提案:“北京回到联大和安理会的席位,台湾保留联合国的席位,直到台湾居民举行公民投票来决定究竟是与大陆中国结成联邦还是成为一个独立国为止。”这个提案类似美国方面的“双重代表权”案。沙特阿拉伯提议,这些新提案需要各国代表考虑,所有关于中国代表权的提案都推迟表决。

日本、菲律宾代表发言赞成推迟表决,叙利亚、南斯拉夫、巴基斯坦代表发言表示反对。

经唱名表决,联大以56票反对、53票赞成、19票弃权、3国(不丹、马尔代夫、阿曼)缺席,否决了这个推迟表决的提议。外电评论说,“美国受到程序上的严重挫折。”

沙特阿拉伯又要求对其修正案的前两部分进行表决,结果都只有2票赞成被否决。

美国代表要求首先表决“重要问题案”,大会以61票赞成、53票反对、15票弃权通过。这一提案获得先议权,美国代表“兴奋起来”。

这时,17国代表要求发言,解释他们对行将表决的三项议案的态度。外电报道:“支持中国派魄力非常巨大,一个一个地登台,彻底谴责了将中国排斥在联合国之外的不合理和不正当。比起企图用手续方式取胜的美、日派,这一方是单纯明快,以理取胜。”

大会主席马利克将“重要问题案”进行唱名表决,结果是59票反对、55票赞成、15票弃权被否决。外电报道说,“当电子统计牌上出现表决结果,表明美国的建议被击败时,大厅里立刻沸腾起来”,“挤得满满的会议厅中发出了长时间的掌声”。而美、日代表则“沉默不语”,“表情坚若石头”。 “联合国代表们今晚击败了美国为保住台湾在联合国的席位而做出的努力,从而为北京进入联合国铺平了道路。他们在走廊里高声欢笑、歌唱、欢呼、拍桌子。” (路透社,合众社)

联合国宪章第二条,联合国宪章中的两大原则(9)

美国驻联合国首席代表布什(左一)在会场(网图)

蒋帮“代表”“周书楷为了挽回一点面子,在马上就要对阿尔巴尼亚等国驱逐台湾的提案进行表决之前,跑上讲坛宣布中华民国退出联合国”(合众社),周和他的手下一帮人离开会场。在匆忙举行的一次记者招待会上,“周的助手向记者散发了用打字机打的一项很长的声明,这表明他们本来就作了表决结果对他们不利的准备。事情终于结束了。周书楷自称舒了一口气。他说:‘这是卸下了我们肩上的一个包袱。它是21年来一直套在我们脖子上的一块大磨石。’”(路透社)周书楷的话,真是令人感慨。他一语道破了他们这些人这些年仰人鼻息地呆在联合国是多么的战战兢兢,那种一直等待楼上第二只靴子砸下的心态,如何能够代表人口占人类四分之一的中国呢?

联合国宪章第二条,联合国宪章中的两大原则(10)

周书楷等离开联大会场(家父留图)

马利克主席将阿尔巴尼亚等23国提案交大会唱名表决。美国代表布什跑上讲台,要求删去该提案中“立即把蒋介石的代表从它在联合国组织及其所属一切机构中所非法占据的席位上驱逐出去”一段。在许多代表们的反对声中,马利克主席裁决美国代表的这一要求不符合议事规则,表决继续进行。

在会场正面上方两侧,有表示投票颜色的电子统计牌。灯光按照大会副主席斯塔夫罗波尔斯的点名而挨次闪亮,赞成为蓝,反对为红,弃权为黄的灯光。“代表们在点名过程中应答时,大厅里气氛紧张,当蓝色的灯光频频出现,表明23国提案将被通过时,气氛活跃。”“25日晚11点20分,电子统计牌显示,23国提案有76票赞成、35票反对、17票弃权,3票缺席(马尔代夫、阿曼缺席,周书楷已离开会场)。支持中国的代表们全部起立,高举双手用各国语言向会场四周欢呼:‘我们胜利了’,‘中国万岁’”。 “马利克主席宣布表决结果,并说他将立即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又响起了一阵波涛般的掌声。”

大会通过的这一“决议草案”,成为联合国大会2758号决议。

作为中国人,我们应当永远记住这个决议。 2758号决议与草案完全相同,充分表达了中国的意愿,彻底解决了中国在联合国的代表权问题,毫不拖泥带水。它的“解释性备忘录”,义正词严,表达了提案国及赞成这个提案的国家对我国的高度评价,是具有历史价值的外交文书。

决议草案全文如下:

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组织中合法权利的决议草案

联合国大会

回顾联合国宪章的原则

考虑到,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权利对于维护联合国宪章和联合国组织根据宪章所必须从事的事业都是必不可少的,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代表是中国在联合国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安全理事会五个常任理事国之一,决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承认她的政府的代表为中国在联合国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并立即把蒋介石的代表从它在联合国组织及其所属一切机构中所非法占据的席位上驱逐出去。

“解释性备忘录”详细内容如下:

一、阿尔巴尼亚(提案国其他国名从略)等国政府认为,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组织的合法权利的问题,特别是对联合国组织的前途,比任何时候都更具有切身意义。

二、多年来,这些国家的政府不断地谴责和反对少数国家政府,对享有威望的中国人民的唯一的真正代表、中国的合法政府,所推行的敌对和歧视的政策。

三、自一九四九年以来,通过有计划地策划的阴谋,剥夺了约占人类四分之一人口、是联合国组织创始会员国和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的这个大国的法定的席位。企图把中国人民的代表权交给蒋介石集团,完全是处心积虑地、荒谬地、危险地和顽固地无视现实。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国际关系方面一贯奉行旨在通过和平途径解决独立国家之间可能存在和产生的一切分歧的政策。这一政策最好不过的例证,就是中国作为签字国,严格遵守一九五四年关于印度支那问题的日内瓦协议和一九六二年关于老挝问题的日内瓦协议。

五、事实已经证明,并且充分证明,中国真诚渴望和平,渴望在尊重独立和领土完整、不干涉内政、平等、互相尊重以及各国人民有权自己决定自己命运等原则的基础上,同一切国家和平共处。事实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关系不断地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一个接一个地同她建立了外交关系以及其他的关系。中国一贯支持各国人民反对一切形式的殖民主义、以便按照联合国宪章的原则行使他们的自决和独立的权利的斗争。

六、美利坚合众国根据对这个国家在国际上的行为制造的虚构的借口和指责,反对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组织的合法权利,这就违反了宪章的原则和宗旨。我们这些国家的政府能够驳倒这些指责。应该强调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一贯充分地尊重其它国家的独立和尊严。

七、多年以来,某些大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推行的“隔离”政策是不现实的和危险的,因为公认的是,没有这个国家的参加,任何重大国际问题都不可能得到解决。已经充分证明,在作出重大决定时,把中国这个核大国和宇宙大国排斥在外,而同时又要求她承担她没有参与签订的协定所规定的义务,是不可能的。同样,不能一方面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际作用,而另一方面又否认她在联合国组织内所占有的合法席位。这种立场在逻辑上和实际上是站不住脚的。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存在的现实,同把中国领土的一部分捏造成所谓的“中华民国”的神话是不相容的。众所周知,自称代表中国、被安置在台湾岛的非法当局之所以还能够残存下来,那只是因为美国的武装力量常驻在那里。

九、联合国组织最基本的利益是立即结束某些人无视一切原则继续要强加给国际大家庭的这种不能接受的和危险的局面。而且,这种态度所开创的恶劣先例,只能使许多会员国对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前途感到不安。

十、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组织和它所属的以及同它有联系的一切机构中的合法权利,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代表是中国在联合国组织中的唯一合法代表,对于加强这个组织的威信和影响是绝对迫切需要的。这就要求立即把蒋介石集团的代表从它在联合国组织及它在与联合国组织有联系的一切机构中所非法占据的席位上驱逐出去。拖延这一不可避免的行动只能进一步导致在国际大家庭面前削弱联合国组织的威信。

由于23国提案被通过,美国的“双重代表权”案就成了废案,“自然而然被击败了。”(美联社)“这是美国自联合国成立以来遭到的最惨重的失败。”(合众社)。

联合国宪章第二条,联合国宪章中的两大原则(11)

图为提案以压倒多数通过后,出席联大的各友好国家的代表,热烈鼓掌欢呼的场面(资料照片)。新华社发

表决结束后,美国驻联合国首席代表布什发表谈话说:“任何人都不能回避这样一个事实——虽然这可能是令人不快的,刚刚投票的结果实际上确实代表着大多数联合国会员国的看法。”(路透社)

“美国的失败结束了一场进行得最为紧张的游说努力,国务卿罗杰斯和驻联合国大使布什一而再、再而三地同这个世界性组织差不多每一个会员国的官员都谈了话。”“一位人士说,‘我们不知道是怎么回事,我们本来认为我们会成功的。’”(美联社)

23国提案的通过,标志着代表正义的力量终于让美国的指挥棒失灵,纠正了联合国一个长达20多年的错误。

用*的话说,(这一次)英国、法国、荷兰、比利时、加拿大、意大利,都当了“红卫兵”,造美国的反,在联合国投我们的票。葡萄牙也当了“红卫兵”。欧洲国家当中,只有马耳他投反对票,希腊、卢森堡和弗朗哥的西班牙投弃权票。除了这4国,统统投赞成票。投赞成票的,亚洲国家19个,非洲国家26个,拉丁美洲是美国的“后院”,只有古巴和智利同我们建交,这次居然有7个国家投我们的票。美国的“后院”起火,这可是一件大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自己的代表在现场。但是没有人能够否认,那一刻在联合国总部,主角是中国。

此时正是北京时间10月26日将近午时,基辛格的飞机刚刚从首都机场起飞。刚刚送走基辛格、得到联大表决结果的叶帅说:美国总统专机配备最先进的通讯器材,基辛格这时也一定会知道这个消息,不知他作何感想?

此时的美国纽约,正是10月25日的子夜时分。

那是联合国总部的灿烂一夜。

联合国宪章第二条,联合国宪章中的两大原则(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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