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台海网
□曲直
公房承租权能转让吗?近日,思明法院开庭审理这样一起案件。厦门市思明区某房屋原本是阿英承租的公房,1999年,她与阿强签订《协议书》,约定将该公房的租赁权“卖”给阿强,总计3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卖断”。2017年,公房管理部门开始清退违法转租房屋,阿英和阿强都拒不配合,于是公房管理部门将两人起诉至法院。(10月11日《海峡导报》)
公房姓“公”,不是承租人私有财产,即便是承租人,租用多少日子也应按照政策规定与相关租赁合同来。所以只要稍想一下,我们便能知道将公房租赁权一次性“卖断”,这事大抵就是不靠谱的,而法院判决也印证了其荒谬性。
阿英私自将公房的租赁权有偿转让给阿强,既违反了合同约定,又违反了国家对公房租赁市场的管控政策。因此管理部门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这个时候长期住在里面的阿强称自家有特殊困难,政府应该予以安排安置房。然而法院查明,阿强一家在厦门市有其他住房。退一步说,假如他真的属于社会保障性住房的保障范围,那也该按照规定寻找正当途径,而不是私下作违规交易。
阿强以为这公租房就是自家的“安乐窝”了。然而,因为涉及违规交易,一家子不得不接受腾退的结果,而那3万元,买卖双方后续不知道会不会再冒出一些闹心的事情......所以,在该起案件当中,其实买卖双方都输了。
公房私转无赢家,该案件给公众敲响警钟。当然,个案当中可能还暴露出些许问题,比如,公房多是面向困难群体的,阿英能将其“卖”掉,说明其已经不存在居住困难的情况。另外,阿强在那里一住十几年,这时间很漫长了,案件到最近才一锤定音,也让人有姗姗来迟的感觉。因此,希望相关部门不但在公房承租的审核上要加强把关,而且,后续管理也要积极跟紧,避免类似的被占事件影响真正困难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