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雍正十三年,包括:直隶、山东、河南、江苏,浙江,安徽等13个行省基本实行“摊丁入亩”。
康熙五十年的时候,确定全国人丁数—2460万、全国丁银数—335万余两为基数,摊到各地的田赋中。将人头税和土地税合二为一的“摊丁入亩”,最大的受益者就是:农村的无田贫民和城市平民。他们由此不用再“缴税”了,流民现象大为扭转,人口数量猛增。这是该政策带来的第一利好,有利于国家安定。
还有一个阶层,也无意中成了这项政策的受益者,他们是:城市的中产阶层。由于,没有田产,之前的徭役也就成为历史。而农村的缙绅大户,却在这场改革中,成为“赋税”的主要承担者。在此之前,缙绅及有功名的人,如:秀才、举人等,享受国家福利,又不用服徭役或缴纳丁税。
政策颁布后,他们要开始承担徭役,并且,是以货币的方式。也就是说,“摊丁入亩”这项政策,打破了之前赋税负担的阶级界限。减化了纳税制度,保障了国家财政收入。由于,该政策,只和土地挂钩,和人口无关,也提高了征税效率,于是,各地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溢额”现象。
这项政策带来的另一个变革,就是政府要到市场购买劳动力。摊派徭役被取消,“雇役制”被推行,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了无地农民的再就业机会。然而,利益上的“冲突”势必带来反抗。这些地主们,不会心甘情愿多掏银子,于是,采用群体“示威活动”给政府施压,让政府暂缓执行,还真奏效。

当然,也有粗暴“镇压”者,湖北钟祥县农民由于不满赋税增多,在当地的武当宫集会,遭到知县王世经的暴力驱散,导致落水溺亡百余人,一时轰动全国。地主们认清形势后,积极采取对策,将自己的“负担”,转嫁给租佃户们。到头来,那些无地、不得不租用田地为生的农民成了这项政策的实际负担者。
除此,雍正又进行了另一项改革——“耗羡归公”。
当时的财政体系,依靠“起运存留”,康熙中叶之前,地方的“存留”比例极低。到道光年间,这个比例依然低于25%。地方如果要动用财政经费,就要申请。“奏销”这种预决算核销制度,决定了中央财政“垄断权”,地方经济及社会发展所需资金,并没有被纳入中央财政的预算,必须自筹。
这就带来了极大的弊端,“横征私派”公开化,从地方到中央,大家集体依靠“灰色收入”创收。皇帝也只能“听之任之”。年羹尧就提出以制度化的形式,“火耗归公”,但是,康熙不愿意打破既有的“和谐”。大家都默认“征收耗羡”,只是谁也不点破。
雍正最初也是反对此种做法,但是,鉴于现实的“顽固”,他只得退一步,考虑以缓和手段来解决这个问题。“耗羡归公”于是出台,将征收“明面化”,以省为单位统一管理,一则、可以贴补官员作为养廉银,二来、作为办公经费。到了雍正二年(1724年)七月,“耗羡归公”及养廉银制度全面推行。

效果立显,各地火耗的征收比率明显下降。原来,直接进自己的口袋,现在,还要从“公家”那转一圈才能拿到,所以,大家的干劲明显不足。官员们的养廉银,往往是年薪的十数倍、甚至是数十倍,有些特殊岗位能高达130多倍,某种程度上,也降低了官员们的敛财*。
各地办公经费也充实了,手中有了资本,也就可以做出一些政绩。这项政策的重点,在于“养廉银”的设立,和官员们的利益要害吻合,所以,执行阻力远低于“摊丁入亩”。原本不上台面的进账,成了一项合法收入。可是,随着地方官员收益剧增,京官也想分一羹。
到了乾隆时期,不仅京官,军队也开始养廉银,由财政补贴。由此,却带来了更大的弊端,官员的胃口越来越大,各地的苛捐杂税,甚至,会直接以“耗羡名义”征收,老百姓的负担更重。

明末清初,大思想家黄宗羲曾总结“积累莫返之害”:历史上的每一次税费改革,短期内可见成效,时隔不久就会反弹,原本被合一的“庞杂税费”,会再度重现,由此,推高实际税费。后人称之为“黄宗羲定律”。有史学家例举历史上著名的税改,来阐述这个定律。如:王安石免役钱法、倪元璐税法等,他们采取的方式,都是简化和合一税费,但是,结果却出现更复杂、更高额的税费。
“摊丁入亩”和“耗羡归公”这两项改革措施,也都是用“简化”和“合一”来解决税费问题,最后的结果,依旧没有逃脱这个定律。由此,也可得出结论,改革不是简单的“简化”和“合并”,如果,不能从制度的根本动手术,只会让此顽疾更加“倔强生长”,最终,可能“无法根治”。康熙和雍正,不是没有看到税赋制度的“腐朽”,但是,为了官场的整体利益,注定他们只能选择这个“权宜之策”了。
参考资料:
【《雍正朝实录》、《雍正朝实录》、《乾隆朝实录》、《黄宗羲定律》、《中国封建社会农业经济结构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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