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与现行贷款办法相比,《贷款办法》修订稿明确,申请商转公后,可选择组合贷款,不再要求纯公积金贷款,这在现行房价不断攀升的背景下,将会让更多市民受益。
具体有什么变化?
个人住房贷款
与现行贷款办法相比,《贷款办法》修订稿在表述一般性规定后,相应辟出专门条款表述商转公贷款的要求。
01
商转公贷款后可以形成组合贷款
《贷款办法》修订稿在第三条第四款指出,职工可将部分或全部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这意味着,商转公贷款后可以形成组合贷款,不再要求必须为纯公积金贷款。
这将为无法还清商贷与公积金贷款差额部分贷款余额的职工打开了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大门,对于早期不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但现在可以申请商转公的职工而言,尤其在应对近年房价变化形势方面具有较广泛的现实意义。
02
最长贷款年限统一规定为30年
《贷款办法》修订稿在第十三条中还明确,最长贷款年限统一规定为30年。这也改变了目前只有购买首套住房且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一手房(含商转公)才可申请最长的30年这一情况。
作此调整,一方面是由于有住建部财政部人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文件支持,另一方面也是考虑到近年来我市房价上涨明显的职工还款能力减弱的实际,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延长贷款年限,以减轻职工还款压力。
提取政策
《提取办法》修订稿则增加离休、物业费、加装电梯情形,取消装修、外市户口离职和本市户口失业的情形,同时并对租房提取有关要求进行修订。
物业费、加装电梯等情况
也可申请提取公积金
现行政策规定九大类情形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修订征求意见稿则将提取的类别进行了细化。分别为住房消费类情况、销户类情形、管委会批准的其他情形等三大类别。修订稿增加离休、物业费、加装电梯情形,取消装修、外市户口离职和本市户口失业的情形。
其中物业费提取规定,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有自有产权住房,可申请提取本人缴存当月规定标准的住房公积金,最早可申请提取本办法实施之日前12个月的月缴存额。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规定,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竣工验收后可一次性申请提取不超过该户应分摊的实际费用。
提取情形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
01
可提情形之一
住房消费类情形,职工及其配偶可分别提出申请:
(一)购买自住住房,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或户籍所在地的自住住房。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三)租住本市自住住房。
(四)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
(五)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02
可提情形之二
销户类情形,可一次性申请提取职工账户全部余额并应注销账户: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二)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三)离休、退休。
(四)出境定居。
03
可提情形之三
管委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一)享受本市社会最低生活保障。
(二)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