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五项不予提取情形
提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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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提取】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款;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不超过发票所载实际支出。其中: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已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可申请提取发证当月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下称当月账户余额);未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经职能部门登记备案后,申请提取房产备案当月账户余额,待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后,可申请提取发证当月账户余额。
(二)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交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其中,房屋在建的,另应提交土地权属证明、县级或以上职能部门出具的用地批复和报建批复,可申请提取职能部门批准建造当月账户余额;房屋已建造完成的,另应提交县级或以上职能部门核发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可申请提取发证当月账户余额。
(三)翻建自住住房的,应取得县级或以上职能部门核发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翻建批复,并提交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可申请提取职能部门批准翻建当月账户余额。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首次申请应在该笔贷款正常还贷期内提出,可申请提取至该笔贷款结清当月账户余额,但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贷款实还本息总额。
借款(贷款)合同未载明所购买住房地址、还款账号、借款期限等信息的,公积金中心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证明文件补充完整相关信息。
【租房提取】
(一)月缴存额高于规定标准,可申请提取缴存当月规定比例及额度上限的住房公积金。
(二)月缴存额低于规定标准,可申请提取账户全部余额。
(三)租住政府保障性住房,可按实际支付保障性住房的租金申请提取。
【物业费提取】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工程竣工验收后可一次性申请提取不超过该户应分摊的实际费用。
第十三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取】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应在账户封存并取得县级或以上劳动能力评定机构评定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证明后提出申请。
【死亡提取】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应在取得职工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以及关于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后提出申请。
【离退休提取】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在取得职能部门核发的退休凭证后提出申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直接凭身份证件提出申请。
【出境定居提取】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应提交出境定居证明,并在账户封存后凭与住房公积金开户信息一致的身份证件或户口簿办理。
港澳台同胞及外籍人士离职可按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情形申请提取。
【低保提取】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可申请提取职工本人账户余额,直至被停止享受低保待遇资格之日止。
【重大疾病提取】
本办法所称重大疾病包括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癌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及主动脉手术。
温馨提示:政策全文可点击阅读原文查询7月18日前可提意见
目前,公积金中心正广泛征求各部门、镇街、企业、行业协会及社会各界意见。相关意见和建议可在7月18日前反馈至公积金中心。(公积金中心电子邮箱:gjjoffice@126.com)
来源 | 莞香花开、综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东莞日报、东莞阳光网
编辑|章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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