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按劳动关系:
由于小王未与B建安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是B建安公司的职工,B建安公司不会轻易答应按工伤给小王进行赔偿。
那么,小王是否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答案是肯定的。
法律分析: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点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所以,小王虽然未与B建安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因为包工头老张没有施工资质、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B建安公司仍然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两种请求途径的比较:
按劳务关系请求赔偿,小王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程序简单,节省时间,但获得的赔偿金额可能少一点,而且向包工头老张执行赔款可能会有一些难度。按劳动关系请求补偿,是执行无过错原则,小王可获得全额赔偿,获得的利益会更多。而且一般来说向B建安公司执行赔款可能更容易一些。但请求工伤补偿程序繁琐、耗费时间也比较长,当事人要有思想准备。
那么,是选择劳务关系请求人身损害赔偿,还是选择劳动关系请求工伤补偿?小王可以根据以上分析结合自己的情况决定。
至于为什么说请求工伤补偿程序繁琐、耗费时间,我们下次再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