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未央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工伤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原告赵某于2018年4月入职被告公司担任保洁员一职。2021年5月19日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被西安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认定为工伤,经西安市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原告伤残等级为九级。后原告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被告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康复费用、工伤配置辅助器具等近20万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原告的各项仲裁请求,其不服,诉至法院,因被告已向其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8万余元,故不再主张返还此款,但仍坚持被告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1.7万余元。
法官经调查了解到,被告已为原告缴纳了2018年4月至2021年9月期间的工伤保险,原告受伤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50周岁,不符合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不应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从工伤保险基金渠道支付,应由工伤保险基金管理部门来审核确定支付具体的支付数额。被告作为原告的用人单位及参保单位,应协助原告共同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数额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职权来审核确定,本案不予处理。最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请求被告为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8万余元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案中,赵某受伤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50周岁,其主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工伤保险的设立旨在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对于企业既是一种行政责任也是一种社会责任,其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积极配合、主动履责,共建和谐的用工关系。( 董文硕)
编辑:赵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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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