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 者: 王艳霞 律师 文章来源: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
【问题】
下列属于针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作出的裁定的救济途径的是:
A. 申请复议
B. 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案件索引】
案件名称: 杨振等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京执复259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查明事实】
事件1:董海彬与泊康医院仲裁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仲裁裁决生效后董海彬向北京二中院申请执行。
事件2: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杨振宇作为泊康医院董事成员之一,以仲裁裁决的执行侵害其作为泊康医院*的投资权益、董海彬与泊康公司之间存在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为由向北京二中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北京二中院裁定驳回申请。杨振申请复议。
【裁判结果】
驳回杨振的复议申请,维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执异1025号执行裁定。
【裁判理由】
本案中,无论是作为泊康医院的*还是作为泊康医院的董事,杨振对北京二中院依据1360号仲裁裁决执行被执行人泊康医院,均无法律上的直接的利害关系,故杨振不具备对1360号仲裁裁决申请不予执行的案外人主体资格。对其复议申请,应当从程序上予以驳回。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驳回或者不予受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后,当事人对该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基于案外人申请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或者不予受理案外人提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申请,案外人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九条 案外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的,应当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其请求成立的证据材料,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证据证明仲裁案件当事人恶意申请仲裁或者虚假仲裁,损害其合法权益;
(二)案外人主张的合法权益所涉及的执行标的尚未执行终结;
(三)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对该标的采取执行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
第十八条 案外人根据本规定第九条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一)案外人系权利或者利益的主体;
(二)案外人主张的权利或者利益合法、真实;
(三)仲裁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的情形;
(四)仲裁裁决主文或者仲裁调解书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部分或者全部错误,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或者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申请的,执行法院应当恢复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者基于被执行人申请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原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回转或者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原申请执行人对已履行或者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款物申请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许;原申请执行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人民法院基于案外人申请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案外人申请执行回转或者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总结】
一、 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的条件:
(一)有证据证明仲裁案件当事人恶意申请仲裁或者虚假仲裁,损害其合法权益;
(二)案外人主张的合法权益所涉及的执行标的尚未执行终结;
(三)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对该标的采取执行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
法院支持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
(一)案外人系权利或者利益的主体;
(二)案外人主张的权利或者利益合法、真实;
(三)仲裁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的情形;
(四)仲裁裁决主文或者仲裁调解书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部分或者全部错误,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
二、基于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法院作出裁定,当事人、案外人不服均可提出复议
三、基于案外人申请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案外人可申请执行回转或者解除强制执行措施。
四、基于当事人申请,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驳回或者不予受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当事人救济途径——重新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