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海内华人是指居于中国大陆及港、澳、台等传统中国固有领土之上的华人;所谓海外华人是指移居国外的华人及其后裔。有时海外华人也直接简称为华人,因此造成了广义华人和狭义华人的区分:所谓广义华人是同时囊括海内华人和海外华人的概念;所谓狭义华人则是特指海外华人。晚清时期随着国门被打开之后华人移居海外的现象更为普遍,所以就对清政府提出了国籍管理方面的要求。
1909年清政府颁布了《大清国籍条例》。清王朝寿终正寝之后北洋政府于1914年颁布了《修正国籍法》,再后来南京国民政府也于1929年颁布了自己的《国籍法》。“华侨”这一术语就诞生于这一时期。在这三部旧中国的国籍法中规定:对“数世不归”的华侨继续保留其中国国籍。即所谓“冀其后裔绵延”,无论若干世系仍属中国国籍。因此这一时期凡是具有中国血统而居住国外的人都被认为是华侨。
新中国成立之后于1955年万隆亚非会议期间正式宣布不承认华侨的双重国籍,随后与有关国家签订了关于解决华侨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随着华侨双重国籍问题的解决使“华侨”这一概念只适用于仍保持中国国籍的中国侨民,已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既已不再是中国公民(国民),也就不能再称为华侨。因为他们是具有中国血统的外国国民,所以通常称他们为外籍华人(海外华人)。
如今的“华侨”这一概念是指侨居国外的具有中国国籍的人。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华侨必然是中国人,不过华人可就不一定是中国人了。广义上的华人是由中国人和已加入外国籍的海外华人组成的,而狭义的华人则是特指海外华人。海外华人是移居海外且已入籍所在国的中国(含两岸四地)人的后代,尽管他们有中国血统,然而在国籍上已是地地道道的外国人,不属于中国公民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