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盘期货代理商能单独定罪吗,外盘期货一级代理犯什么罪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1-02 15:41:19

李泽民律师:广强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韩武斌律师:广强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韩武斌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广强律师事务所制假售假、金融衍生品、数字经济、*等经济犯罪辩护律师。专注于办理具体有一定理据的涉虚拟货币发行、虚拟矿机、OTC交易、合约交易等数字经济;大宗商品现货、期货、金融期货、外盘期货、买卖外汇、外汇对敲等金融衍生品;电子烟商标、假药等制假售假方面的刑事案件。



外盘期货代理商能单独定罪吗,外盘期货一级代理犯什么罪(1)

目前,有不少个人或者公司会成为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支付接口代理,通过出售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支付接口,从中收取接通接口的手续费以及商户交易的手续费。

那么这种行为,应该如何评价?会不会构成犯罪?

回答这个问题,得从两方面分析:代理商出售支付接口获利,是否被允许?如果不被允许,是否会成为犯罪行为?

一、网络支付接口代理商出售支付接口是违规行为

随着网络支付方式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有经济活动的商家需要方便快捷的支付结算方式,用于货款的支付结算。那么,就有很多商家会选择一种网上支付方式,比如选择支付宝支付、微信支付、银联支付或者其他支付方式。

选择支付方式的前提是与相关的支付机构或者平台签订协议,要求开通支付结构的支付端口,才能顺利进行资金的支付结算。但开通支付接口的主体,只能是特约商户,即包括实体特约商户和网络特约商户。

实体特约商户是指通过实体经营场所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特约商户;

网络特约商户是指基于公共网络信息系统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特约商户。

也就是说,能够向第三方支付结构申请开通支付接口的只能是具有真实商品或服务经营活动的商家,并且第三方机构会对特约商户进行严格的KYC审核,商家也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法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五证信息和网络商城备案域名。

然而,市场上就有很多网络支付接口代理商,通过各种渠道,事先购买五证信息和假域名备案,然后在第三方公司申请多个支付接口,再转售出去。

这些代理商往往不存在真实的商品或服务经营活动,进而出售支付接口给其他真正的商户获利,已属违规行为。

在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发布的《加强交易场所类特约商户资质审核和风险监测严禁为非法交易场所提供支付结算服务》中,明确指出,“……(三)支付机构和商业银行应当与特约商户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受理终端和网络支付接口的使用范围,禁止用于从事或协助他人从事非法活动,禁止特约商户将其出租、出借、出售…”

网络支付接口代理商通过购买五证信息和假域名备案申请支付接口后再出售,实际上是用虚假的材料将自己变成了特约商户,与第三方支付结构签订协议,然后再将支付接口出租、或者出售,这一行为明显已经违反了“禁止特约商户将其出租、出借、出售”的条款。因此,是一种违规行为。

二、当出售支付接口的对象是用于犯罪的平台时,代理商可能会构成犯罪

虽然,第三方支付机构代理出售支付接口是一种违规行为,但这一行为本身并不涉及到任何刑事犯罪。但是,如果代理商将支付接口出售给互联网赌博、色情平台,互联网销售彩票平台,非法外汇、贵金属投资交易平台,非法证券期货类交易平台,代币发行融资及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未经监管部门批准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以及未取得省级政府批文的大宗商品交易场所等非法交易平台,就可能面临刑事犯罪风险。从目前来看,已经有不少出售支付接口获罪的案例。

如(2018)鲁0705刑初266号,

张某等人成立xx公司,主要从事为第三方支付服务平台代理业务。该公司在没有支付牌照的情况下与xx公司等第三方支付公司搭建资金支付通道。被告人张某为牟取利益,在明知为他人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代理开通支付账户后,可能被他人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为受其控制的xx公司等空壳商户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代理开设支付账户,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挣取费率和结算手续费。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等人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帮助收取赌资,被告人周某甲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

再如赵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4起典型案例之一)

赵某经营的xx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第三方支付公司网络支付接口代理。赵某在明知申请支付接口需要提供商户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等五证信息和网络商城备案域名,且明知非法代理的网络支付接口可能被用于犯罪资金走账和洗钱的情况下,仍通过事先购买的企业五证信息和假域名备案在第三方公司申请支付账号,以每个账号收取2000至3500元不等的接口费将账号卖给他人,并收取该账号入金金额千分之三左右的分润。

后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赵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通过上述案例可知,第三方支付机构代理出售支付接口被定罪,均是帮助型共犯,而不是因为行为本身是一种犯罪行为,对于这种帮助行为,必须要以“明知”为前提,即可能认识到使用接口的对象在实施犯罪活动。

而这种“明知”在司法实务中更多是以推定的方式来证明,即包括:是否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接到举报后是否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是否明显异常的;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是否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行为本身是否属于违法或违规行为。

此外还会考虑到行为人的既往经历、与实施罪的行为人的关系、获利情况以及行为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予以综合认定。

综上所述,第三方支付机构代理出售支付接口的行为,本身是一种违规行为,但未上升到刑事犯罪的程度,但是,如果出售的对象实施了犯罪活动,很可能会成为帮助型的共犯进而构成犯罪,而这又取决于代理主观上是否知道出手对象是在进行犯罪活动。

因此,司法机关在面对,出售支付接口的案件时,应当谨慎认定,不能一律将出售支付接口获利的行为认定为犯罪行为,也不能一律以出售支付接口是违规行为,认定具有帮助型共犯的主观明知。在此前提下,出售支付接口的代理商,也应当认识到该行为是高风险的行为,回归到合法合规的业务上来,提前做好刑事合规,预防步入刑事犯罪的打击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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