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 明: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按照《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执行。
2、自政府已发布征地公告之日起,抢种、抢栽的青苗、树木以及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一律不予补偿。
3、林木类、果树类采用嫁接方式种植的,以砧木(台木)的地径作为补偿标准的依据;(地径:苗干靠近地表面处的直径,无特殊情况通常默认是地面以上10公分处)。林木类、果树类采用非嫁接方式种植的,以树木的胸径作为补偿标准的依据。(胸径:距根茎1.3m处的树木直径)
4、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标准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或省规定执行。其他电力、电信等设备设施的迁移费按照行业标准执行。
5、表中未列出的地上附着物,参照表中相近的补偿标准补偿;难以参照或者对具体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价格认证机构进行评估或认证,评估或者认证结果经依法依规确认后,按照确认结果进行补偿。
6、经济作物根据种类按照市场价格确定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