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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分析你想把你的财产以自书遗嘱的方式留给你的配偶、子女是可以的,对此你需要亲笔书写一份书面的遗嘱,并在遗嘱上亲自签名,然后注明年、月、日。
二、注意事项(一) 你需要亲自书写遗嘱全文,切记不能打印;
(二) 遗嘱不能用印章、指印或其他符号代替签名;
(三) 在自己书写的遗嘱上写明书写的年、月、日和地点;
(四) 遗嘱中如需涂改、增删,应当在涂改、增删内容的旁边注明涂改、增删的字数,且应在涂改、增删处另行签名。
(五) 你订立的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六) 你订立遗嘱后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内容。
(七) 立有多份遗嘱的,其中内容相抵触的,继承发生时以最后一份的遗嘱为准。
三、相关文书遗嘱(范本)
自书遗嘱请亲自手动书写,切勿打印或者下载后直接使用。
遗嘱立遗嘱人(下称“本人”): ,身份证号码: 。
遗嘱执行人: ,身份证号码: 。
本人现年 岁,在立遗嘱时精神正常、头脑清醒,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防止可能发生意外,由 (身份证号: )见证,现立遗嘱如下:
一、本人现有财产: ,本人去世后,上述财产中的 由 (身份证号: )继承, 由 (身份证号: )继承。
二、本人指定 (身份证号: ),作为遗嘱执行人持有一份遗嘱,继承开始时由执行人负责实施。
立遗嘱人:(签名 / 按手印)
遗嘱执行人:(签名 / 按手印)
日期:2022年5月9日
地址:
提示:
(一)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我们给出的只是遗嘱的模板,你可以根据需要自己修改。
(二)如果财产中涉及到房子和车位,最好能详细标注地点,例如xx地区xx小区x栋x单元的房子。如果是涉及到车子的,那么最好能标明车子的车牌号。
(三)遗嘱中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财产,如果处分了他人的财产可能会导致遗嘱的这部分内容无效。
涉及法律法规-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四条 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第二十五条 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当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第二十七条 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以按自书遗嘱对待。第二十八条 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来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影响遗嘱的效力。第四十一条 遗产因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时,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当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版)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 第一千一百五十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