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被征收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或者土地承包经营者的生产和生活安置。
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安置补偿费发放后,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也将终止。
注意:对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3、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住宅补偿标准一般根据“拆什么,补什么,拆多少,补多少,不低于原来水平”的原则计算。
结合房屋原有建筑物的结构类型和建筑面积的大小,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前提下,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水池、粪池、井、排水沟、晒坪、挡土墙护坡、围墙、水渠、坟地等其他地上附着物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补偿,一般多参照市场价。
注意: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要一并补偿,保障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4、青苗补偿费
针对正在生长的农作物,给予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者的经济补偿。
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并公告。一般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计算,如果是播种不久或投入较少,也可以按一季产值的一定比例计算。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注意:在征地方案协商签订以后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