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讨工资如何申请支付令,拖欠工资可以直接申请支付令么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1-07 06:24:23

一、导读

在当今的法治社会,追讨工资的方式已经有了合法途径,劳动者只需依照法律途径结合自身的情况逐步解决。单位拖欠职工工资时,职工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追讨工资:协商、仲裁、起诉、申请强制执行、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解决。如果用人单位发生了拖欠劳动者报酬的情形,劳动者也需要在一定的时效期限内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时效期间一过劳动者将面临得不到法律的有效救济的风险。同时,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拒不参加社会保险的行为违法。

二、案例简介

鲍某某系盘州某公司职工,从 2014年 11月份至2021年2月份一直在该公司某处运输队工作,工资每个月为3600元。在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仅在 2018年1月-2021年1月为鲍某某缴纳了工伤保险费。2021年2 月份,该公司以鲍某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了与鲍某某的劳动关系。

三、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追讨工资的合法途径

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都对劳动者进行保护,如果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鲍某某主张2020年 12月至2021年2 月的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鲍某某在 2021年1月21日已满60岁,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男性法定退休年龄为60岁"的规定,该公司于2021年2月春节前通知鲍某某,告知其已不符合用工条件。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中的行政法规的规定,鲍某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合法理由终止劳动合同,该事由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因此,鲍某某主张的2020年 12月至2021年2 月的工资得到支持而经济补偿金未得到支持。

法条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30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38条:如果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工资。

温馨提醒

1、与用人单位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找到工作后,要及时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便维权时有法可依。

2、注意搜集或保存用工的证据材料,如工作证、工资单等。

3、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可以先尝试与单位进行协商,要求单位依法支付工资。

4、如果与单位协商不成或者不方便与单位协商的,劳动者可直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

(二)追讨工资的法律时效

此案中,鲍某某主张该公司支付双倍工资,但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没有得到支持。鲍某某自2014年11月起至2021年2月期间一直在该公司运输队工作的内容可知,鲍某某认为自2014年11月开始即与答辩人存在劳动关系。根据法律规定,鲍某某所主张的双倍工资期间应为2014年12月2日至2015年11月1日。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的规定,本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28日向贵委提出双倍工资的请求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

追索劳动报酬的仲裁时效应当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所以鲍某某起诉要求该公司支付所欠工资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该公司应当支付甲的劳动报酬欠款。

法条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释义》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温馨提醒

1、如果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加班工资的,则劳动者可以随时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不受时效的限制。

2、如果是劳动关系已经结束之后,那么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则必须在一年内提出。

3、在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年内,如果劳动者主张权利、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用人单位同意支付的,则仲裁时效重新计算。

(三)“五险一金”如何缴纳

此案中还涉及到了“社保”,此案中,鲍某某主张该公司赔偿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损失,但是证据显示该公司已经为鲍某某办理了社会保险统筹手续,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第二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因此,鲍某某主张赔偿损失的请求依法不属于劳动争议审理的范围。并且,从立法原意出发,因社保的缴纳属于行政征收行为,鲍某某无权越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该公司主张赔偿,鲍某某也无法举证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的情形。

什么是社保?

“社保”通常指的是“五险一金”。其中“五险”指的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拒不参加社会保险的行为违法。

“五险一金”如何缴纳?

养老保险:单位20%,个人8%

生育保险:单位交,个人不缴

工伤保险:单位交,个人不缴

医疗保险:单位10%,个人2% 3块钱

失业保险:单位1.5%,个人0.5%;

公积金保险:单位和个人分别承担最高不超12%的公积金。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贵州永达律师事务所 任秀梅

*15597873751

编辑:周真明

一审:黄琬荻

二审:蒙光昌

三审:刘云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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