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宣传一直是直播带货中的重灾问题。在“辛某燕窝”事件中,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主播仅凭品牌方提供的“卖点卡”等内容,加上对商品的个人理解,即对商品进行直播推广,强调商品的燕窝含量足、功效好,未提及商品的真实属性为风味饮料,存在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1款的规定,将开设直播间的MCN机构处以罚款90万元。
在2021年,国家监管部门针对直播连续出台各项规范,监管趋势愈发严峻。笔者建议一方面MCN机构在日常培训中,加强对主播的法律风险意识培训;另一方面在直播开播前,直播运营人员需要对品牌方提供的产品卖点予以核实,特别是产品功效,并给主播充分的提示,避免主播根据“卖点卡”任意发挥。
而MCN机构和主播都尽到谨慎注意义务的情况下,在直播合作协议中,主播/MCN机构也可约定:如果因品牌方提供的宣传推广资料存在问题致使MCN机构及合作直播人员被第三方追责、诉讼、行政处罚而产生损失的,有权要求品牌方承担损失。
除了“卖点卡”的内容外,根据司法判例显示,曾有因“卖点卡”提供的时间引发的纠纷,品牌方认为主播擅自变更品牌方提供的商品卖点内容,主播认为品牌方未提前确定脚本,导致主播无法提前演练。
因此,在直播合同中,对于“卖点卡”,同样建议双方可以提前约定卖点内容提供的最晚时间点,以及对于该内容,双方是否可以协商调整,避免后续发生争议。
很多品牌方会要求主播/MCN机构对于直播产品的投放效果如转化率做保证,根据司法判例显示,因“推广未达到预期效果”而引发的诉讼纠纷,在直播带货相关纠纷中占比最高。
对于推广效果,笔者建议,主播/MCN机构在签订合同时,首先避免约定难以核实的推广效果。例如,有的平台不能显示直播人数的具体数字,曾有品牌方约定,主播直播带货时直播间观看粉丝数必须达到50万,直播开展后,直播间的观看粉丝数显示为10万 ,品牌方主张未达到观看数,MCN机构主张10万 并不代表只有10万,但无法举证具体数据,应此产生纠纷。
其次,一些直播合同中会约定直播未达到预期投资回报率(ROI)等效果的补救措施,如补播一场等。但在实践中存在很多品牌方后续并不满意补救措施,起诉要求退款。因此,建议主播/MCN机构在签订合同时明确补救措施的实施细节,例如,补播是否也有推广效果的要求,如果补救措施未达到推广效果怎么处理,等等。
此外,在绝大多数的直播合作协议中,都会将直播销售额与主播的佣金相关联。而在佣金层面,曾出现品牌方在直播期间擅自更改按消费付费(CPS)佣金的情形,因此,笔者建议主播/MCN机构在协议中约定品牌方逾期支付佣金以及未经同意擅自更改佣金比例的违约责任。
除了产品质量、价格、卖点、推广效果外,直播带货还存在一些基础环节值得注意,例如,直播时间和直播地点。
就直播地点而言,基于品牌方打造产品的需求,很多主播开始进入品牌方的工厂,在直播间向消费者展示产品的生产过程。
而在此过程中,因工厂可能会存在安全隐患,主播和随行工作人员的安全需要被重视。因此,“我们”建议在合同中提前约定明确,在安全保障上,工厂直播是由品牌方采取提前买保险的方式还是事后自行赔偿的方式,如果是后者,需要明确发生意外时,赔偿的范围包括哪些费用。
就直播时间而言,有的专场直播,品牌方会在合同中要求主播直播不得低于几小时,一旦违反,需要退还全部款项或者支付违约金。此前曾有纠纷源自品牌方要求直播4小时,主播提前了几分钟下播,双方对款项退还产生争议。因此,对于此类直播时间的约定,笔者建议可以将直播时间做模糊化表述,设立时间区间,或者将违约责任予以细化,如按照时间比例退还款项等。
除了直播时间和直播地点外,在“直播展示”环节,有的品牌方会提出一些具体的要求,例如,要求主播人员在直播中身穿品牌服饰,现场冲泡品牌产品花茶等。
而根据司法判例显示,存在很多因主播未履行前述展示义务,而致使MCN机构被起诉违约的案例。因此,如果直播合作合同系MCN机构与品牌方所签署,笔者建议MCN机构在每场直播开始前,和主播明确品牌方的要求,并且为避免日后承担高额违约的风险,MCN机构也可与主播约定在主播未履行义务的情况下,MCN机构遭受的损失有权向主播追责。
知识产权与人格权,是直播合作中容易忽略但又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涉及姓名权、肖像权、著作权的授权使用与归属。
为了宣传效果的最大化,在直播期间及结束后,不少品牌方会在推广产品的商品名称中注明“××推荐”,在商品主图中使用主播的肖像,并将直播片段进行剪辑后投入小红书等各类平台进行二次品宣。
因此,主播/MCN机构在签订合同时,需要明确直播形成视频的著作权归属,授权品牌方使用主播姓名、肖像、直播视频的时间段。并且,若合同系MCN机构所签署,MCN机构需确保给予品牌方的授权期限未超过主播给予MCN机构的转授权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