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合同只要签订,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和法律效力,是不可以单方面毁约的。
但是实际上在履行过程中,总会出现一些特殊情况,比如说单方毁约这种情形的出现。
单方毁约既可以出现在用人单位,也可以是劳动者本人。
那么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署了劳动合同之后后悔了不想去上班,如何才能做到全身而退呢?
我给你讲一个真实的案例,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李某,35岁,与巿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入职某小区保安,合同期一年,期满续签。
合同签订之日的第二天,李某去公司报到,结果不满保安队长要他再等一个星期入职的安排,理由是他要去顶替工作的离职人员尚未离职,一个星期之后才到期。在此期间,李某感觉保安队长官僚作风严重,言辞粗鲁,蛮横无理。另外,他还让李某交五百块钱的服装押金,并且未出示任何收据。遭到李某拒绝。
双方发生言语冲突。
因此,李某一气之下,直接选择一走了之,而未向公司打招呼。
那么,李某的做法是否合理呢?公司会不会追究其法律责任呢?他是否涉嫌违约并且需要向公司支付一定的违约金呢?
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欠妥。
我们来分析一下,该行为会造成怎样的法律后果。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签订劳动之日起,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一方单方面毁约,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二、如果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不履行合同,单方面毁约而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那么用人单位有权向劳动者提出违约赔偿。
李某正确的做法应该是:
(1)如果是在试用期,可以提前三天口头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直接离职走人;
(2)如果已经入职,需提前三十天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记住,是辞职报告,而不是离职申请。
如果是离职申请,含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的意思,这样产生的后果:
假如用人单位不批准,而劳动者就擅自离职,会按旷工处理,那么劳动者就会损失一笔经济赔偿。
如果递交的是辞职报告,那么就完全不一样了,到期后不管用人单位批准不批准,劳动者都可以直接离职走人,而工资一分不少。
一定要注意这些事项,以免受到用人单位的套路,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和经济受损。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李某也可以选择直接走人,而不需要向公司提出辞职。
他这样做也不会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不会产生违约行为,只会对自己的信用产生不良影响。
有以下原因:
(1)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劳动合同即生效,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用工安排,立刻给劳动者安排上岗;
(2)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劳动者押金或者以其他形式收取任何费用例如培训费等;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并未实际产生劳动关系,李某并未按照约定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上岗而是要到一个星期之后才能上岗。
综上所述,李某可以不履行劳动合同,单方面毁约,也就是说李某可以直接走人,而不用向公司打招呼。
当然,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遇到此类情形还是一定要冷静,最好是按照规定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或者用人单位提出辞职,以做到万无一失,避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由违约而造成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