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地补偿哪个单位办理,康养中心征收耕地可以拒绝吗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1-14 03:5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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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被征地农民依法享有养老和医疗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障权。人民政府具有在辖区内依法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的职责、落实失地农民的养老、医疗社会保障的统筹监管责任。因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待遇长期得不到落实,属于人民政府怠于履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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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况】

2004年,陕西省人民政府同意将原告所在的村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原告所在的村委会代表村民与其所在的街道办事处签订了征地协议。协议签订后,街道办事处按照协议约定的征地款支付方式,向原告所在的村委会支付了征地款。

原告和其家人于2006年年底,获得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征地补偿款,并整村异地安置。现原告认为其土地被征收后,十年来的长远生计、社会保障未得到落实,遂起诉要求市政府和区政府履行职责,落实原告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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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首先,原告请求的事项,在实体法上具有请求权基础。根据当时的相关规定,从《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提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提出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之后,除国办发(2006)29号)、劳社部发(2007)14号文件之外,省市区人民政府均出台了相关的文件,对被征地农民的养老、医疗保险社会保障作出规定。

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正式施行。该法第96条规定:“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这表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制度正式上升为法律制度。由此可见,原告作为被征地农民,享有养老、医疗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障权,是应该得到保护的。

其次,一般来讲,提起履职之诉,其前提是当事人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逾期不作答复的,方能提起诉讼。而本案原告确实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两被告提出过申请的事实。据此,是否可以认为原告的请求不成立呢?

根据市政府制定的《操作规程》办理社会保障的程序是经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统一提出申请,同时还要经农业人口转城市人口、撤村建居等申请审核,涉及区国土局、公安分局、民政局、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等多个部门。这些工作的完成,因政策性强、环节多,不可避免地涉及对政策的理解、宣传、具体的操作和相关部门指导与配合。仅凭借原告的申请并不能启动社会保障手续的办理,如驳回其诉请,可能会造成程序空转。

因此,如果不考虑此类问题的复杂性,仅以村委会未申请就简单否定原告的请求,也许会出现 “可能永远不能享受社保”的情况。故从有利于实质性解决问题考虑,本案处理与以往一般履职之诉的判断标准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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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本案涉及此类问题的复杂性和长期未解决,由市区政府履行组织领导、协调、督促等职责,更有利于问题的实质性解决。

本案中,对市区政府而言,尽管原告未曾向其提出申请,且也不是具体办理养老医疗保险手续的单位,但考虑到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不仅关乎农民基本生存和生活水平,还关乎着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尤其是本案所涉被征地农民养老、医疗社会保障问题长期未能解决,对此,作为辖区的政府和上一级政府不能坐视不管,应该引以重视,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组织领导、督促其相关职能部门协调、指导基层集体经济组织做好申报工作以及相关的审核、审批工作,以使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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