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新报讯(记者万可庆、罗雪珊、通讯员仁轩)“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应当按照每百户居民拥有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或者城市社区不少于1000平方米、农村社区不少于50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设社区综合服务体……”9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在汉召开,审议了《湖北省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草案)》。
基层强则国家强,基层安则国家安。近年来,我省城乡社区治理工作深入推进,取得了显著成效,特别是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城乡社区作为防控前沿阵地,展现了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的强大力量,凸显了城乡社区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但我省社区治理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城乡社区治理工作,立法促进城乡社区治理十分必要。
《条例(草案)》提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社区规模、人口密度、服务半径、居民结构、辖区单位数量等因素,合理确定社区工作者数量。城市社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配备社区工作者,配备社区工作者采取选任或者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并对其实行总量调控和额度管理。农村社区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工作需要和社区范围确定社区工作者人数,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条例(草案)》提出,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生活服务网点建设改造,完善网点布局、生态结构和服务功能,着力引导市场、社会力量发展社区托育、养老等服务。鼓励支持企业在乡村建立综合性服务网点,提升农村居民生活便利化水平。
《条例(草案)》还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区环境综合治理,做好城市社区绿化美化净化、垃圾分类处理、噪声污染治理、水资源再利用等工作;解决农村社区垃圾收集、污水排放、秸秆焚烧以及散埋乱葬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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