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当剧场设有分层观众厅时,各层的休息厅面积宜根据分层观众座席数量进行分配。
4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剧场,前厅应设门斗。
5 宜预留安检设施的安放空间。
4.0.2 剧场的衣物寄存处,其面积指标不应小于0.04m2/座,且严寒和寒冷地区的面积指标宜适当提高。
4.0.3 剧场的误场等候区内宜设有转播现场演出的视频设备。
4.0.4 剧场的售票处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售票窗(台)的数量宜为每300座设一个,相邻两个售票窗(台)的中心距离不应小于0.90m。
2 面向室外的售票窗口,其窗口上部应设置雨篷。
3 售票处宜安装醒目的显示设施,可显示出节目单、演出时间、价格表等。
4.0.5 剧场应设置供观众使用的厕所,且厕所应设前室。厕所门不得开向观众厅。观众男女比例宜按1:1计算,女厕位与男厕位(含小便站位)的比例不应小于2:1,卫生器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男厕所应按每150座设一个大便器,每60座设一个小便器或0.60m长小便槽,每150座设一个洗手盆。
2 女厕所应按每20座设一个大便器,每100座设一个洗手盆。
3 男女厕所均应设无障碍厕位或设置无障碍厕所。
4 当剧场设有分层观众厅时,各层的厕所卫生器具数量宜根据各层观众座席的数量进行确定。
5 观众厅
5.1 视线设计
5.1.1 观众厅的视线设计宜使观众能看到舞台面表演区的全部。当受条件限制时,应使位于视觉质量不良位置的观众能看到表演区的80%。
5.1.2 观众厅的视点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镜框式舞台剧场,视点宜选在舞台面台口线中心处。
2 对于大台唇式、伸出式舞台剧场,视点应按实际需要,将设计视点适当外移。
3 对于岛式舞台,视点应选在表演区的边缘。
4 当受条件限制时,视点可适当上移,但不得超过舞台面0.30m;也可向台口线或表演区边缘后方移动,但不得大于1.00m。
5.1.3 观众厅视线超高值(C值)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视线超高值不应小于0.12m。
2 当隔排计算视线超高值时,座席排列应错排布置,并应保证视线直接看到视点。
3 对于儿童剧场、伸出式、岛式舞台剧场,视线超高值宜适当增加。
5.1.4 舞台面距第一排座席地面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镜框式舞台面,不应小于0.60m,且不应大于1.10m。
2 对于伸出式舞台面,宜为0.30m~0.60m;对于附有镜框式舞台的伸出式舞台,第一排座席地面可与主舞台面齐平。
3 对于岛式舞台台面,不宜高于0.30m,可与第一排座席地面齐平。
5.1.5 对于观众席与视点之间的最远视距,歌舞剧场不宜大于33m;话剧和戏曲剧场不宜大于28m;伸出式、岛式舞台剧场不宜大于20m。
5.1.6 对于观众视线最大俯角,镜框式舞台的楼座后排不宜大于30°,靠近舞台的包厢或边楼座不宜大于35°;伸出式、岛式舞台剧场的观众视线俯角不宜大于30°。
5.2 座 席
5.2.1 观众厅的座席应紧凑,应满足视线、排距、扶手中距、疏散等要求,其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等剧场不应小于0.80m2/座。
2 乙等剧场不应小于0.70m2/座。
5.2.2 剧场应设置有靠背的固定座椅。当包厢座位不超过12个时,可设活动座椅。
5.2.3 观众厅座椅应满足声学设计的要求。
5.2.4 座椅扶手中距,硬椅不应小于0.50m,软椅不应小于0.55m。
5.2.5 座席排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短排法:硬椅不应小于0.80m,软椅不应小于0.90m,台阶式地面排距应适当增大,椅背到后面一排最突出部分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30m。
2 长排法:硬椅不应小于1.00m;软椅不应小于1.10m,台阶式地面排距应适当增大,椅背到后面一排最突出部分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0m。
3 靠后墙设置座位时,楼座及池座最后一排座位排距应至少增大0.12m。
4 在座位升起大于0.50m时,应适当增高靠背高度。
5.2.6 每排座位排列数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短排法:双侧有走道时不宜超过22座,单侧有走道时不宜超过11座;超过限额时,每增加一个座位,排距应增大25mm。
2 长排法:双侧有走道时不应超过50座,单侧有走道时不应超过25座。
5.2.7 观众席应预留轮椅座席,且座席深度不应小于1.10m,宽度不应小于0.80m,位置应方便行动障碍者入席及疏散,并应设置国际通用标志。
5.2.8 观众厅的轮椅座席数量应根据剧场规模进行确定,并应符合表5.2.8的规定:
表5.2.8 观众厅的轮椅座席数量
5.3 走 道
5.3.1 观众厅内走道的布局应与观众席片区容量相适应,并应与安全出口联系顺畅,宽度应满足安全疏散的要求。
5.3.2 对于池座首排座位,除排距外,与舞台前沿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50m,与乐池栏杆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00m;当池座首排设置轮椅座席时,至少应再增加0.50m的距离。
5.3.3 两条横向走道之间的座位不宜超过20排,靠后墙设置座位时,横向走道与后墙之间的座位不宜超过10排。
5.3.4 走道的宽度除应满足安全疏散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短排法:边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0.80m;纵向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横向走道除排距尺寸以外的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
2 长排法:边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20m。
5.3.5 观众厅纵走道铺设的地面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1级材料,且应固定牢固,并应做防滑处理。坡度大于1:8时应做成高度不大于0.20m的台阶。
5.3.6 观众厅的主要疏散走道、坡道及台阶应设置地灯或夜光装置。
5.3.7 当观众厅座席地坪高于前排0.50m以及座席侧面紧临有高差的纵向走道或梯步时,应在高处设栏杆,且栏杆应坚固,高度不应小于1.05m,并不应遮挡视线。
5.3.8 观众厅应采取措施保证人身安全,楼座前排栏杆和楼层包厢栏杆不应遮挡视线,高度不应大于0.85m,下部实体部分不得低于0.45m。
6 舞 台
6.1 一般规定
6.1.1 镜框式舞台的台口宽度、高度和主舞台的宽度、进深、净高等均应与演出剧种、观众厅容量、舞台设备、使用功能及建筑等级相适应,并宜符合表6.1.1的规定。
表6.1.1 台口和主舞台尺度
6.1.2 台唇和耳台最窄处的宽度不应小于1.50m。
6.1.3 主舞台和台唇、耳台的台面应采用木地板,台面应平整防滑,并应避免反光。主舞台台口镜框应避免反光。
6.1.4 主舞台上空宜设置栅顶和安装各种滑轮的专用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栅顶的构造应便于设备检修和人员通行,狭长形格栅缝隙不宜大于30mm,方孔形格栅缝隙不宜大于50mm。
2 栅顶标高地面至各种滑轮梁的净高不宜小于1.80m,应使站在栅顶的工作人员便于安装、检修舞台悬吊设备。
3 宜在台口两侧设置通往栅顶的通道,且楼梯不得少于2个,有条件的宜设工作电梯,电梯可由台面通往台仓、天桥、栅顶等各工作层;从主舞台面去往各层天桥和栅顶的爬梯不应采用垂直钢爬梯;当最上层两侧天桥安装吊杆卷扬机时,天桥不应设置楼梯通道。
4 当剧场不设置栅顶时,宜设舞台悬吊设备安装、检修所需要的工作桥,且工作桥的净宽不应小于0.60m,净高不应小于1.80m。
6.1.5 主舞台天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天桥应沿主舞台侧墙和后墙三面布置,天桥栏杆下部应设置0.10m高的护板,剧场两层天桥之间的高度不应大于5.00m,工作爬梯不应采用垂直钢爬梯。
2 第一层侧天桥标高宜为侧台口高度加1.00m。
3 第一层侧天桥栏杆应满足安装舞台灯具的技术要求。
4 各层侧天桥除满足设备安装所占用的空间外,其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00m,后天桥通行净宽不应小于0.60m。
5 安装吊杆卷扬机天桥净宽度不应小于2.20m;天桥距离滑轮梁的高度不宜小于3.00m,具体尺寸应由舞台工艺确定。
6.1.6 舞台面、天桥及台仓有配重块升降的部位应设防护网。
6.1.7 主舞台应分别设置进入后台上场的门和下场的门,且门的位置应便于演员上下场和跑场,不应设置在天幕后方。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50m,净高不应小于2.40m。
6.1.8 侧舞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舞台两侧宜布置侧舞台,且位置应靠近主舞台前部,当受条件限制时,可只在一侧设侧舞台,侧舞台的总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等剧场不应小于主舞台面积的1/2;
2)乙等剧场不应小于主舞台面积的1/3。
2 对于设有车台的侧舞台,其面积除应满足车台停放要求外,还应布置存放和迁换景物的工作面,且面积不宜小于主舞台面积的1/3。
3 侧舞台台口净宽和净高应符合表6.1.8的规定。
表6.1.8 侧舞台台口净宽和净高
4 设有车台的侧舞台台口净宽,除应满足车台通行要求外,两边最少应各加0.60m。
5 条件允许的,宜在侧舞台外侧设布景组装间。
6.1.9 后舞台应根据舞台工艺设计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后舞台台口宜设隔声幕。
2 设有车载转台的后舞台,后舞台台口净宽除应满足车载转台通行要求外,两边最少应各加0.60m,后舞台台口内两侧至少应各留2.00m通行宽度,后舞台台口净高宜高于主舞台台口。
3 对于设有车载转台的后舞台,其面积除应满足车载转台停放要求外,还应布置存放和迁换景物的工作面,且面积不宜小于主舞台面积的1/3。
4 后舞台宜设吊杆和灯光等设备。
6.1.10 当配置舞台活动声反射罩时,应设声反射罩的存放空间。
6.1.11 剧场宜设台仓,且台仓的面积、层高、层数等应根据使用功能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台仓通往舞台和后台的门、楼梯应顺畅,并均不得少于2个,应设明显的疏散标志和照明。
2 台仓里为机械舞台而设的基坑、平台、通道和检修空间,应设置固定的工作梯和坚固连续的栏杆。
6.1.12 伸出式舞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台面应符合本规范第6.1.3条的规定。
2 对于附在镜框式舞台的伸出式舞台,除镜框台口外,宜在台口两侧耳台附近增设演员上下场口。
3 表演区除应设置顶光外,还应设置来自四个方位的灯光。
6.1.13 岛式舞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台面应符合本规范第6.1.3条的规定。
2 表演区除应设置顶光外,还应设置来自四个方位的灯光。
3 表演区上下场通道不得少于2条。
6.2 乐 池
6.2.1 歌舞剧场的舞台应设乐池,其他演出剧种的剧场根据演出需要确定是否设置乐池。剧场设置乐池的面积应按容纳乐队人数进行计算,演奏员平均每人不应小于1m2,伴唱每人不应小于0.25m2,乐池面积不宜小于80m2。
6.2.2 乐池开口进深不应小于乐池进深的2/3。
6.2.3 乐池进深与宽度之比不应小于1:3。
6.2.4 对于乐池地面至舞台面的高度,在开口位置不宜大于2.20m,台唇下净高不宜低于1.85m。
6.2.5 乐池两侧均应设通往主舞台和台仓的通道,且通道口的净宽不宜小于1.20m,净高不宜小于1.80m。
6.2.6 乐池开口部分可做成机械式升降平台。
6.2.7 对于设有乐池的剧场,耳台通道应设活动栏杆。
6.3 舞台机械
6.3.1 剧场建筑设计应根据舞台机械的种类、布置位置、规格、数量等,确定机械布置所需的空间尺度、载荷及分布、预埋件、管线走向、用电负荷及控制台位置,并应满足舞台机械安装、检修、运行和操作等的要求。
6.3.2 机械舞台的台板之间及与相邻固定台板之间的缝隙不得大于12mm,高差不得大于3mm。
6.3.3 当台口内两侧设计天桥码头时,码头靠近台口墙的位置,应留出存放对开大幕的空间。
6.3.4 建筑构件和设施不得妨碍演出以及舞台设备的排列、安装和运行。
6.3.5 吊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景物吊杆间距不宜小于0.20m。
2 灯光吊杆前后与相邻吊杆的间距不应小于0.50m。
3 吊杆吊点的间距不应大于5.00m。
4 吊杆的长度和吊点的数量及间距应与台口和主舞台的宽度相适应。
5 对于设有防护冷却水幕系统的剧场,吊杆的位置不应侵占防护冷却水幕系统的安装空间。
6.3.6 对于设有假台口和灯光渡桥的舞台,天桥应设置相应的码头与假台口或灯光渡桥相连通,码头应分别与假台口上片的通道宽度、灯光渡桥通道宽度及衔接位置相对应。
6.3.7 乐池、伸出式舞台及岛式舞台的上空,应根据演出需要设置悬吊设备,建筑设计应为悬吊设备的安装提供条件。
6.3.8 舞台升降台的基坑深度应根据升降台的驱动方式和舞台工艺进行确定。
6.4 舞台灯光
6.4.1 剧场建筑设计应根据舞台灯光系统的设备位置、尺寸等,确定相关安装条件、用电负荷及技术用房需求,并应满足灯光系统安装、检修、运行和操作等的要求。
6.4.2 观众厅内应设面光、台口外侧光,并宜设台口光。面光可通过面光桥实现,台口外侧光可通过耳光室实现。
6.4.3 面光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第一道面光桥的位置,应使灯具出光口中心点到台口线的垂线与台面的夹角为45°~50°。
2 第二道面光桥的位置,应使灯具出光口中心点到台唇边沿或升降乐池前边沿的垂线与台面的夹角为45°~50°。
3 当乐池升起作为表演区时,应设两道面光。
4 面光桥宽度不应小于1.20m,净高度不应低于1.80m,面光桥与吊顶内空间宜做声学处理。
5 面光桥的长度不应小于台口宽度,下部应设0.05m高的挡板,灯具的射光口垂直方向净高不应小于0.80m,也不宜大于1.00m。
6 射光口应设金属护网,固定护网的构件不得遮挡光束射向表演区;护网孔径宜为35mm~45mm,金属丝直径不应大于1mm。
7 面光桥挂灯杆的净高宜为1.00m,两排挂灯杆的位置应由舞台工艺确定。
8 甲等剧场应至少设两道面光桥,乙等剧场应至少设一道面光桥。
9 面光灯具投射光束空间内不应有遮挡障碍物。
6.4.4 耳光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第一道耳光室位置应使灯具光轴经台口侧边沿,射向表演区的水平投影与舞台中轴线形成的水平夹角不大于45°,并不应遮挡边座观众视线,不应影响台口声辐射。
2 耳光室宜分层设置,且第一层底部应高出舞台面2.50m。
3 耳光室每层净高宜为2.10m,射光口净宽不应小于1.20m。
4 当乐池升起作为表演区时,应设两道耳光。
5 射光口应设金属护网,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4.3条第6款的规定。
6 甲等剧场设不少于两道耳光室;乙等剧场设不少于一道耳光室。
7 耳光室灯具投射光轴靠近观众厅侧墙方向1.00m范围内,不应有遮挡障碍物。
8 耳光室投光口两侧墙面宜设灯杆预埋钢构件。
6.4.5 追光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等剧场应设追光室,并应预留3组以上容量不小于32A、220V的追光灯电源。当乙等剧场不设追光室时,可在楼座观众厅后部设临时追光位,并应预留2组以上容量不小于32A、220V的追光灯电源。
2 追光室应设在楼座观众厅的后部,并应左右各设1个,进深和宽度均不应小于3.50m,追光室的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20m。也可在观众厅后墙上方墙内做成通长追光室。
3 追光室射光口的宽度、高度及射光口下沿距地面距离,应根据选用灯型进行计算。射光口下沿至最后一排观众的座椅地面高度不应小于1.80m。
6.4.6 当楼座挑台前沿设置灯具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6.4.7 调光回路应根据剧场类型和舞台大小配置。甲等歌舞剧场不应少于600回路;甲等话剧场不应少于500回路;甲等戏曲剧场不应少于400回路。
除可调光回路外,舞台内灯区宜配置不少于1/3调光回路的直通电源,台口外灯区应根据需要配置相应直通电源,且每回路容量不应小于32A。
6.4.8 灯光配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可控硅(晶闸管)调光装置配出的舞台灯光回路,不宜采用多回路共用中性线方式,宜采用单相配电方式。
2 由可控硅(晶闸管)调光装置配出的舞台灯光线路,应选用金属导管、槽盒敷设,调光线路应远离音响、电视及通讯等线路。当两种线路平行敷设时,其间距应大于1.00m,当垂直交叉时,其间距应大于0.50m。
3 当可控硅(晶闸管)调光装置电源采用三相配电时,其中性线截面积应为相线的两倍。
4 舞台照明设备的接电应采用专用接插件连接,且接插件额定容量应有足够的裕度。
6.4.9 天幕地排灯区应设置相应调光回路,并应设置相应直通回路。
6.4.10 主舞台两侧的流动灯电源插座应分前、中、后设置在台板下带盖的专用电源盒内,盒内应按流动灯的数量设置回路。当主舞台设有台下机械设备时,可将流动灯电源设置在升降舞台台面或主舞台两边侧墙上。
6.4.11 舞台侧光可安装在一层侧天桥上;对于主舞台宽度在24m以上的剧场,可设置灯光吊笼或纵向灯光吊杆,数量和尺度应按舞台工艺确定。
6.4.12 不设假台口的剧场,应在台口内两侧设置台口柱光架。
6.4.13 观众厅内宜设灯光控制台接口。
6.5 舞台音响
6.5.1 剧场建筑设计应根据舞台音响系统的设备位置、尺寸等,确定其安装条件、用电负荷及技术用房需求等要求。音响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厅堂扩声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1的规定。建筑设计应满足音响系统安装、检修、运行和操作等的要求。
6.5.2 观众厅台口上方应留出安装扬声器的空间,且扬声器(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扬声器(组)直达声应无遮挡覆盖观众席。
2 观众厅顶棚和面光桥应避免对扬声器(组)声辐射造成影响。
3 采用暗装时,开口与安装空间应满足扬声器(组)声辐射要求,开口蒙面装饰用格栅的宽度和深度不应大于20mm,净间距宜为80mm,应设安装及检修用的声桥,且甲等剧场的声桥宽度不应小于1.20m,乙等剧场的声桥宽度不应小于1.00m,高度均不应低于2.40m。
4 采用明装时,应根据扬声器所需吊装位置,预留设备荷载不少于10kN集中力的吊点。
6.5.3 观众厅台口两侧扬声器(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扬声器(组)直达声应无遮挡覆盖观众席。
2 观众厅耳光室应避免对扬声器(组)声辐射造成影响。
3 采用暗装时,开口与安装空间应满足扬声器(组)声辐射要求。
4 采用明装时,应根据扬声器的辐射角度,预留设备荷载不少于15kN集中力的吊点。
6.5.4 台唇和乐池栏杆宜根据需要预留扬声器安装位置。
6.5.5 当观众厅设计有环绕效果声时,其侧墙、后墙和顶棚应预留效果扬声器安装位置。
6.5.6 特等、甲等剧场可根据需要,设现场调音位,并宜设在池座中后部,宽度不应小于3.00m,深度不应小于2.00m。设置现场调音位的区域宜设为活动式座椅,有条件的可做成升降式调音平台,并应预留调音台等控制设备的接口。
6.6 舞台通讯与监督
6.6.1 舞台监督主控台应设置在舞台内侧上场口。
6.6.2 灯光控制室、音响控制室、舞台机械控制台、舞台监视系统控制台、演员化妆休息室、候场室、服装室、乐池、追光室、面光桥、前厅、贵宾室、乐队休息室、舞美休息室等,应设置舞台监督通讯终端器。
6.6.3 舞台监督指挥系统的主摄像机应设在观众席挑台(或后墙)中央位置,同时宜在舞台演员下场口上方、两侧耳光室下方、观众厅主入口和乐池指挥对面设置摄像机。舞台内摄像机宜配置云台。甲等剧场可设置红外线舞台监视系统。
6.6.4 灯光控制室、音响控制室、舞台监督主控室、演员化妆休息室、贵宾室、前厅、观众休息厅等,应设置演出实况的监视器。对于为观众设置的监视器,不得送入演职员监视专用的舞台内信号。
6.6.5 剧场应设观众休息厅背景音乐系统,后台应设演出催场广播系统。
6.7 演出技术用房
6.7.1 灯光控制室、音响控制室均宜设在观众厅池座后部中央部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灯光控制室和音响控制室在同一层时,灯光控制室应设置在舞台下场口同侧,音响控制室应设置舞台上场口同侧。
2 面积均不应小于20m2。
3 监视窗口应能看到舞台表演区全部,窗口宽度不应小于2.00m,窗口净高不应小于0.60m。
4 音响控制室应能听到主扩扬声器直达声。
5 应便于灯光和音响操作人员观察观众席情况。
6 应便于与舞台工作人员联络方便。
6.7.2 调光柜室和功放室宜设在主舞台两侧舞台口高度的位置,调光柜室宜设置在和灯光控制室同一侧。功放室宜设置在和音响控制室同一侧,甲等剧场的调光柜室和功放室面积均不应小于20m2,乙等的不应小于14m2。调光柜室和灯光控制室、功放室与音响控制室之间应敷设相应的管线。
6.7.3 灯光设备机房可设置在舞台下场口前侧墙内,舞台音响设备室可设置在舞台上场口前侧墙内,面积均不宜小于6m2。
6.7.4 舞台机械控制室宜设在舞台上场口的舞台内墙上方,或在上场口一层侧天桥中部。控制室的三面墙体均应设置玻璃窗,且玻璃窗应密闭防尘,应便于直接看到主舞台全部台上机械的升降过程。控制室的面积应按舞台工艺设计要求确定。
6.7.5 台上舞台机械电气柜室宜设置在舞台上方两侧,对于靠近舞台卷扬机的位置,空间净高不应小于3.50m,面积应按舞台工艺设计要求确定。
6.7.6 台下舞台机械电气柜室宜设置在主舞台台仓下部,对于靠近台下舞台机械设备的位置,空间净高不应小于3.50m,宜靠近台下舞台机械电源来电侧设置,面积应按舞台工艺设计要求确定。
6.7.7 在舞台口外两侧墙上,宜设舞台设备电气竖井。当设电气竖井时,从台仓垂直至栅顶的每层均应设置通往竖井的工作通道。
6.8 舞台结构荷载
6.8.1 舞台结构荷载应根据设计要求分别采用标准值、组合值、频遇值和准永久值作为代表值,且组合值、频遇值和准永久值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有关规定取值。
6.8.2 作用在主舞台、侧舞台、后舞台及台唇台面上的荷载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舞台面上设置的固定设施,其荷载取值应根据其实际重量取值。
2 台面均布活荷载取值不应小于5.0kN/m2。
3 当台面上有车载转台等移动设施时,等效均布活荷载取值应根据其实际重量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进行计算,且不应小于5.0kN/m2。
4 各种机械舞台台面上作用的均布活荷载取值应根据舞台工艺设计的要求确定,且静止时其值不应小于5.0kN/m2,升降时不应小于2.5kN/m2。
6.8.3 作用在主舞台、侧舞台、后舞台正上方屋盖结构的悬挂荷载应根据舞台工艺设计的要求取值,且初步设计时可按下列规定取值:
1 对于主舞台屋盖等效均布活荷载,甲等剧场不宜小于6.5kN/m2,乙等剧场不宜小于6.0kN/m2。
2 对于侧舞台、后舞台屋盖等效均布活荷载,甲等剧场分别不宜小于2.5kN/m2、4.0kN/m2,乙等剧场均不宜小于2.0kN/m2。
6.8.4 作用在台仓侧壁、底板结构上的荷载应根据舞台工艺设计的要求取值。
6.8.5 假台口侧片的搁板均布活荷载不应小于2.0kN/m2。
6.8.6 剧场栏杆顶部的水平荷载与竖向荷载应分别取值,且水平荷载取值不应小于1.0kN/m,竖向荷载取值不应小于1.2kN/m。
6.8.7 舞台上部栅顶或工作桥架结构平面的均布活荷载不应小于2.0kN/m2,其下悬荷载应按舞台工艺设计提供的实际荷载取值。栅顶或桥架结构应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
6.8.8 天桥的均布活荷载取值应根据实际荷载取值,且安装吊杆卷扬机或放置平衡重天桥的均布活荷载取值不应小于4.0kN/m2,其他天桥的均布活荷载不应小于2.0kN/m2。天桥的均布活荷载的作用方向应为正反两向。
6.8.9 舞台面至各层天桥间有配重块经过处,均应在天桥上设置防护网,其承受的水平荷载不应小于0.5kN/m2。
6.8.10 景物吊杆应设置4个或4个以上的悬挂点,吊杆可按1.5kN集中力作用于悬挂点跨中进行验算。
6.8.11 每根景物吊杆的活荷载应根据不同台口宽度进行取值,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台口宽度在12.00m以下的吊杆,不得小于3.5kN。
2 对于台口宽度在12.00m~14.00m(不含14.00m)的吊杆,不得小于4.0kN。
3 对于台口宽度在14.00m~16.00m(不含16.00m)的吊杆,不得小于5.0kN。
4 对于台口宽度在16.00m~18.00m(不含18.00m)的吊杆,不得小于10.0kN。
5 当台口宽度在18.00m及以上安装特殊景物时,应按实际荷载取值。
6.8.12 每根灯光吊杆的活荷载应根据不同台口宽度进行取值,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台口宽度在12.00m以下的灯光吊杆,不得小于5.0kN。
2 对于台口宽度在12.00m~14.00m(不含14.00m)的灯光吊杆,不得小于6.0kN。
3 对于台口宽度在14.00m~16.00m(不含16.00m)的灯光吊杆,不得小于8.0kN。
4 对于台口宽度在16.00m~18.00m(不含18.00m)的灯光吊杆,不得小于10.0kN。
5 当台口宽度在18.00m及以上安装特殊灯具时,应按实际荷载取值。
6.8.13 面光桥面均布活荷载不应小于2.5kN/m2,灯架活荷载不应小于1.0kN/m,声桥活荷载不应小于2.5kN/m2。
7 后 台
7.1 演出用房
7.1.1 剧场后台演出用房应设置化妆室、抢妆室、服装室、乐队休息室、乐器调音室、盥洗室、浴室、厕所,宜设置候场室、小道具室、指挥休息室、演职员演出办公等用房。
7.1.2 剧场后台区应设集中的演职人员出入口和门厅,且门厅宜设置门卫值班室、接待室和寄存空间等。
7.1.3 后台区域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出入口、通道、化妆室、盥洗室、浴室、厕所等,应设置无障碍专用设施。
7.1.4 化妆室应靠近舞台布置,且主要化妆室应与舞台同层。当在其他层设化妆室时,楼梯应靠近上场口、下场口,有条件的剧场宜设置电梯。
7.1.5 化妆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1人~2人的小化妆室,每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2;对于4人~6人的中化妆室,每人不应少于4m2;对于10人以上的大化妆室,每人不应少于2.5m2。
2 甲等剧场大、中、小化妆室均不宜少于4间,总使用面积不宜少于200m2。
3 乙等剧场大、中、小化妆室均不宜少于3间,总使用面积不宜少于160m2。
4 甲等以上剧场宜设2间~4间主要演员化妆室,且每间使用面积不宜少于20m2。
7.1.6 化妆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化妆室采光窗应具有遮光措施。
2 大、中化妆室的门,净宽不应小于1.40m,净高不应低于2.40m。
3 化妆室应设洗脸盆,且小化妆室每间应设1个,中化妆室每间不应少于1个,大化妆室每间不应少于2个。
4 中、小化妆室宜附设卫生间、淋浴室,供主要演员使用的化妆室应附设卫生间和淋浴室。
5 中、小化妆室宜附设更衣间。
7.1.7 抢妆室应靠近台口或上场口、下场口设置。
7.1.8 化妆室、服装室、乐队休息室、候场室等,应设监视显示屏,并应专送舞台演出实况音频、视频信号。
7.1.9 服装室应按男、女分别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等剧场不应少于4间,使用面积不应少于160m2;乙等剧场不应少于3间,使用面积不应少于110m2。
2 服装室的门,净宽不应小于1.40m,净高不应低于2.40m。
3 服装室内宜分设男、女更衣间。
7.1.10 候场室应靠近上场口、下场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使用面积不宜少于30m2。
2 门净宽不应小于1.40m,净高不应小于2.40m。
3 候场室内宜设穿衣镜和男、女厕所。
4 当受场地限制时,后台跑场道可兼做演员候场空间。
7.1.11 后台跑场道的设置应简短便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后台跑场道净宽不应小于2.10m,净高不应低于2.40m。当剧场后台跑场道兼作演员候场休息区及服装道具临时存放区时,净宽不应小于2.80m,在出场口附近宜设候场休息空间。
2 后台跑场道地面标高应与舞台一致。
3 后台跑场道应做吸声处理,跑场道地面应防滑及防止产生噪声。
7.1.12 小道具室宜靠近演员上场口、下场口设置。
7.1.13 剧场应设乐队休息室和乐器调音室。有条件时,宜另设指挥休息室。休息室和乐器调音室应与乐池联系方便,并应防止调音噪声对舞台演出的干扰。
7.1.14 盥洗室、浴室、厕所不应靠近主舞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盥洗室洗脸盆应按每6人~10人设1个。
2 淋浴室喷头应按每6人~10人设1个。
3 后台每层均应设男、女厕所,且男大便器应按每10人~15人设1个,男小便器应按每7人~15人设1个,女大便器应按每10人~12人设1个。
7.2 辅助用房
7.2.1 排练厅宜按不同剧种使用要求进行设定,尺寸宜与舞台表演区相近,当兼顾不同剧种使用要求时,厅内净高不应小于6.00m。室内净高大于5.00m的排练厅宜设马道。
7.2.2 乐队排练厅应按乐队规模大小设定,面积可按2.0m2~2.4m2/人计。
7.2.3 合唱队排练厅地面应设台阶式站席,每个合唱队演员所占面积可按1.40m2/人计。
7.2.4 舞蹈排练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厅内净高不宜小于5.00m。
2 地面应为弹性木地板或舞蹈地胶毯。
3 练功扶手高度应为0.80m~1.20m,距墙应为0.20m~0.30m。
4 一个墙面应设通长镜子,高度应大于2.00m。
7.2.5 排练厅宜设单独的音响灯光控制室。
7.2.6 琴房应设置单独控制的空调,每间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m2。
7.2.7 排练厅、琴房不宜靠近主舞台,并应防止对舞台演出产生干扰。
7.2.8 木工间长度不应小于15.00m,宽度不应小于10.00m,净高不应低于7.00m,门净宽不应小于2.40m,净高不应小于3.60m。
7.2.9 金工间可按本规范第7.2.8条执行。
7.2.10 绘景间宜靠近木工间,长度不应小于18.00m,宽度不应小于12.00m,净高不应低于9.00m,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沿墙设置吊杆,沿三面墙或四面墙设工作天桥。
2 应设3个~5个洗笔水池,地面应防水并设排水设施。
7.2.11 硬景库宜设在侧舞台后部,当设在侧舞台或后舞台的下部时,应设置大型运景电梯。硬景库净高不应低于6.00m,门净宽不应小于2.40m,门净高不应低于3.60m。
7.2.12 乐器库房面积应按乐器种类和数量的存放需求设定,室内温度湿度应满足乐器存放要求。大型乐器库房宜靠近舞台或设在适宜搬运的位置。
7.2.13 后台应设灯具库房和维修间,面积应根据剧场使用要求确定,其位置应便于使用。
7.2.14 剧场后台区应设卸货(景)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卸货(景)区应与基地内机动车道通畅连接,当受场地限制时,可直接通往城市道路,但不得影响城市道路的正常使用。
2 卸货(景)区应便于货运车的回转。
3 卸货(景)区装卸车位不宜少于2个,当受场地限制只设1个装卸车位时,其附近应设周转停车位。
7.2.15 卸货平台应靠近侧舞台或后舞台设置,应与运景门之间连接顺畅,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卸货平台标高宜与舞台一致,并应高出装卸车位地面1.00m~1.20m;当卸货平台与舞台标高不同层时,应设机械提升装置。
2 卸货平台上方空间的净高不应小于3.60m。
3 卸货平台附近宜设货物临时放置区。
7.2.16 设于侧舞台或后舞台的运景门,净宽不应小于2.40m,净高不应低于3.60m。当运景门通行运景车辆时,净宽不应小于3.00m,净高不应小于4.00m。当侧舞台或后舞台的运景门直接通往室外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取隔声、防漏光措施。
2 门外应设装卸平台和雨篷;当条件允许时,门外宜做成坡道。
3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侧(后)舞台运景外门应设保温门斗。
8 防火设计
8.1 防 火
8.1.1 大型、特大型剧场舞台台口应设防火幕。
8.1.2 中型剧场的特等、甲等剧场及高层民用建筑中超过800个座位的剧场舞台台口宜设防火幕。
8.1.3 防火幕开关应设置在上场口一侧舞台台口内墙上。
8.1.4 舞台区通向舞台区外各处的洞口均应设甲级防火门或设置防火分隔水幕,运景洞口应采用特级防火卷帘或防火幕。
8.1.5 舞台与后台的隔墙及舞台下部台仓的周围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5h。
8.1.6 舞台内的天桥、渡桥码头、平台板、栅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
8.1.7 当高、低压配电室与主舞台、侧舞台、后舞台相连时,必须设置面积不小于6m2的前室,高、低压配电室应设甲级防火门。
8.1.8 剧场应设消防控制室,并应有对外的单独出入口,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2。大型、特大型剧场应设舞台区专用消防控制间,专用消防控制间宜靠近舞台,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2。
8.1.9 观众厅吊顶内的吸声、隔热、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8.1.10 观众厅和乐池的顶棚、墙面、地面等装修材料宜为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性装修材料时,应设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8.4.1条和第8.4.2条的规定。
8.1.11 剧场检修马道应采用不燃材料。
8.1.12 观众厅及舞台内的灯光控制室、面光桥及耳光室的各界面构造均应采用不燃材料。
8.1.13 舞台内严禁设置燃气设备。当后台使用燃气设备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隔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且不应靠近服装室、道具间。
8.1.14 当剧场建筑与其他建筑合建或毗连时,应形成独立的防火分区,并应采用防火墙隔开,且防火墙不得开窗洞;当设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防火分区上下楼板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
8.1.15 舞台台板采用的材料燃烧性能不得低于B1级。
8.1.16 舞台幕布应做阻燃处理,材料燃烧性能不得低于B1级。
8.1.17 剧场的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的安全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穿越防火分区的通风管道应在防火墙处管道上设置防火阀。
2 风管、消声器及其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8.1.18 剧场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8.2 疏 散
8.2.1 观众厅出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出口应均匀布置,主要出口不宜靠近舞台。
2 楼座与池座应分别布置安全出口,且楼座宜至少有两个独立的安全出口,面积不超过200m2且不超过50座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楼座不应穿越池座疏散。
8.2.2 观众厅的出口门、疏散外门及后台疏散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双扇门,净宽不应小于1.40m,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2 靠门处不应设门槛和踏步,踏步应设置在距门1.40m以外。
3 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折叠门、铁栅门。
4 应采用自动门闩,门洞上方应设疏散指示标志。
8.2.3 观众厅应设置地面自发光疏散引导标志。
8.2.4 观众厅外的疏散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部分的坡度不应大于1:8,室外部分的坡度不应大于1:10,并应采取防滑措施,室内坡道的装饰材料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为残疾人设置的通道坡度不应大于1:12。
2 地面以上2.00m内不得有任何突出物,并不得设置落地镜子及装饰性假门。
3 当疏散通道穿过前厅及休息厅时,设置在前厅、休息厅的商品零售部及衣物寄存处不得影响疏散的畅通。
4 疏散通道的隔墙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h。
5 对于疏散通道内装修材料燃烧性能,顶棚不低于A级,墙面和地面不低于B1级,并不得在燃烧时产生有毒气体。
6 疏散通道宜有自然通风及采光,当没有自然通风及采光时,应设人工照明,疏散通道长度超过20m时,应采用机械通风排烟。
8.2.5 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m。连续踏步不宜超过18级;当超过18级时,应加设中间休息平台,且平台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并不应小于1.20m。
2 不宜采用螺旋楼梯。当采用扇形梯段时,离踏步窄端扶手水平距离0.25m处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离踏步宽端扶手水平距离0.25m处的踏步宽度不应大于0.50m。休息平台窄端不应小于1.20m。
3 楼梯应设置坚固、连续的扶手,且高度不应低于0.90m。
8.2.6 后台应设置不少于两个直接通向室外的出口。
8.2.7 舞台区宜设有直接通向室外的疏散通道,当有困难时,可通过后台的疏散通道进行疏散,且疏散通道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舞台区出口到室外出口的距离,当未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自动火灾报警系统时,不应大于30m,当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自动火灾报警系统时,安全疏散距离可增加25%。开向该疏散通道的门应采用能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
8.2.8 乐池和台仓的出口均不应少于两个。
8.2.9 舞台天桥、栅顶的垂直交通和舞台至面光桥、耳光室的垂直交通,应采用金属梯或钢筋混凝土梯,坡度不应大于60°,宽度不应小于0.60m,并应设坚固、连续的扶手。
8.2.10 剧场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观众厅宜设在首层,也可设在第二、三层;确需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每个观众厅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2;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
2 应设独立的楼梯和安全出口通向室外地坪面。
8.2.11 疏散口的帷幕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8.2.12 室外疏散及集散广场不得兼作停车场。
8.3 消防给水
8.3.1 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应设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
8.3.2 机械化舞台台仓部位,应设置消火栓。特大型剧场的观众厅吊顶内面光桥处,宜增设有消防卷盘的消火栓。
8.3.3 特大型剧场观众厅的闷顶内以及净空高度不超过12m的观众厅、屋顶采用金属构件的舞台上部、化妆室、道具室、储藏室和贵宾室,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3.4 特等和甲等剧场、特大型剧场舞台栅顶下,应设雨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3.5 中型及以上规模的乙等剧场舞台栅顶下宜设雨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3.6 剧场内水幕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未按本规范第8.1.1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幕的上部,应设防护冷却水幕系统。
2 未按本规范第8.1.2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幕的部位,宜设防护冷却水幕系统。
3 按本规范第8.1.1条、第8.1.4条规定应设置防火幕和甲级防火门确有困难时,应设置防火分隔水幕;当运景洞口设置特级防火卷帘或防火幕有困难时,宜设防火分隔水幕。
8.3.7 剧场内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雨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水幕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规定。
8.3.8 雨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水幕系统应同时具备下列三种启动供水泵和开启雨淋阀的控制方式:
1 自动控制。
2 消防控制室盘手动远控。
3 水泵房现场应急操作、雨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雨淋阀和水幕系统的快开阀门,应位置明确、便于操作,并应设有明显的标志和保护装置。
8.3.9 剧场建筑灭火器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
8.4 防排烟
8.4.1 主舞台上部的屋顶或侧墙上应设置排烟设施。
8.4.2 当舞台台塔高度小于12m时,可采用自然排烟措施,且排烟窗的净面积不应小于主舞台地面面积的5%。排烟窗应避免因锈蚀或冰冻而无法开启。在设置自动开启装置的同时,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当舞台台塔高度等于或大于12m时,应设机械排烟装置。
8.4.3 机械化舞台的台仓应设排烟系统。
8.4.4 观众厅闷顶或侧墙上部应设排烟系统。
8.5 火灾报警
8.5.1 特等、甲等剧场,座位数超过1500座的一等剧场的下列部位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观众厅、观众厅闷顶内、舞台。
2 服装室、布景库、灯光控制室、调光柜室、音响控制室、功放室。
3 发电机房、空调机房。
4 前厅、休息厅、化妆室。
5 栅顶、台仓、疏散通道及剧场中设置雨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机械排烟的部位。
9 建筑声学
9.1 一般规定
9.1.1 剧场应进行建筑声学设计,且建筑声学设计应与建筑设计、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同步。
9.1.2 剧场的建筑声学设计应使观众席各处获得合适的响度、早期侧向反射声、混响时间和清晰度,并应使舞台上具有合适的声支持度。演出时,观众厅及舞台内不得出现回声、声聚焦、颤动回声等可识别的音质缺陷。剧场设备噪声和外界环境噪声不得对剧场内的音质产生干扰。
9.1.3 剧场的建筑声学设计与音响系统设计应密切配合,避免扬声器的布置对观众厅音质的影响。对于自然声演出功能为主的剧场,观众厅音质设计应以建筑声学为主。
9.2 观众厅体形
9.2.1 观众厅每座容积宜符合表9.2.1的规定:
表9.2.1 观众厅每座容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