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2 观众厅体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自然声演出时,观众厅的平面和剖面形式应使早期反射声在观众席上具有合理的空间、时间分布;观众席中前区应具有足够的早期反射声,且相对于直达声的初始延迟时间宜小于或等于35ms,不应大于50ms。
2 对于以自然声演出功能为主的剧场,当观众厅内设有楼座时,挑台的挑出深度宜小于楼座下开口净高的1.2倍;楼座下吊顶形式应有利于该区域观众席获得早期反射声。
3 对于以扩声为主的剧场,观众厅内挑台的挑出深度宜小于楼座下开口净高的1.5倍,并应使主扬声器的中高频部分能直投射至挑台下全部观众席;楼座、池座后排净高及吊顶下沿至观众席地面的净高宜大于2.80m。
9.2.3 观众厅建筑声学设计应覆盖伸出式舞台空间。
9.2.4 当剧场用于自然声音乐演出时,舞台上应设置活动声反射罩或声反射板。
9.3 观众厅混响时间
9.3.1 观众厅满场混响时间选择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频率在500Hz~1000Hz时,不同容积观众厅满场的适宜混响时间,对于歌剧、舞剧剧场宜符合图9.3.1-1中所示范围;话剧、戏曲剧场宜符合图9.3.1-2中所示范围;多用途剧场宜符合图9.3.1-3中所示范围。
2 混响时间的频率特性比值(相对于500Hz~1000Hz的比值)宜符合表9.3.1的规定。
9.3.2 观众厅满场混响时间应分别对125Hz、250Hz、500Hz、1000Hz、2000Hz、4000Hz等6个频率进行计算。
9.3.3 当伸出式舞台的舞台空间与观众厅合为同一混响空间时,应按同一空间进行混响时间设计。
9.3.4 对于设置舞台声反射罩的剧场,观众厅应针对有无声反射罩的条件分别进行混响时间设计。
9.3.5 舞台空间应做吸声处理,其混响时间宜与观众厅空场混响时间一致。乐池内宜做吸声及扩散处理。
9.3.6 声桥与观众厅吊顶内部空间之间应做隔声处理或设置扬声器的隔离小室,并应做吸声处理,其他安装扬声器位置的内部空间宜做吸声处理。
9.3.7 剧场辅助用房混响时间要求宜符合表9.3.7的规定。
9.4 噪声控制
9.4.1 剧场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的规定。
9.4.2 当观众厅和舞台内无人占用时,在通风、空调设备等正常工作条件下,噪声级的限值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具有自然声演出功能的剧场:
1)甲等剧场宜小于等于NR25噪声评价曲线;
2)乙等剧场宜小于等于NR30噪声评价曲线;
2 无自然声演出功能的剧场:
1)甲等剧场宜小于等于NR30噪声评价曲线;
2)乙等剧场宜小于等于NR35噪声评价曲线。
9.4.3 对于升降乐池及台口内舞台设备运行时的噪声,在观众席第一排中部应小于60dB(A);对于台口外观众厅内其他舞台设备噪声,在观众席第一排中部应小于或等于50dB(A)。
9.4.4 观众厅宜利用休息厅(廊)、前厅等隔离外界噪声。休息厅和前厅内宜做吸声降噪处理。观众厅的出入口宜设置声闸。侧舞台不宜设置直接通向室外的入口,当受条件限制而设置时,应设隔声门或声闸。
9.4.5 空调机房、风机房、冷却塔、冷冻机房、锅炉房等产生噪声或振动的设施,宜远离观众厅及舞台区域,并应采取有效的隔声、隔振、降噪措施。
9.4.6 当观众厅下部设置送风静压箱时,静压箱内宜做隔声、吸声处理。
9.4.7 剧场辅助用房噪声控制要求宜符合表9.4.7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