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建筑设备
10.1 给水排水
10.1.1 剧场建筑应设置室内、室外给水排水系统,并应选择与其等级和规模相适应的器具设备。
10.1.2 剧场前厅、观众休息厅的盥洗间宜设热水供应装置;后台的化妆间、盥洗间、淋浴室等应设热水供应装置。后台区应设置开水供应装置,并应有防止误接烫伤的措施。
10.1.3 观众厅、乐池、台仓和机械化台仓底部应设置消防排水设施。
10.1.4 剧场用水定额、给水排水系统的选择,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执行。
10.1.5 剧场建筑的供水系统宜利用市政水压直接供给。当市政水压不能满足使用要求时,应设置二次供水系统,且二次供水设备在运行中不应对市政水压及周边用户造成不利影响。
10.1.6 屋面雨水斗、雨水悬吊管及雨水立管不应布置在观众厅区域内;舞台区的雨水排水管不应设在主舞台区域内。
10.1.7 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卫生器具、地漏等不应采用重力流方式直接排入室外排水系统,应设置集水坑或其他排水设施,由排水泵提升加压排出。
10.2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0.2.1 甲等剧场内的观众厅、舞台、化妆室及贵宾室等应设空气调节;乙等剧场宜设空气调节。未设空气调节的剧场,观众厅应设机械通风。
10.2.2 面光桥、耳光室、追光室、灯光控制室、音响控制室、调光柜室、功放室、舞台机械控制室、舞台机械电气柜室、琴房、乐器库房等,应设机械通风或空气调节;厕所、金工间、木工间、绘景间等应设机械排风。前厅和休息厅等房间宜有良好的自然通风;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时,应设机械通风或空气调节。
10.2.3 剧场空气调节室内设计参数应符合表10.2.3的规定。
10.2.4 夏季采用天然冷源降温时,剧场室内温度应低于30℃。
10.2.5 对于严寒和寒冷地区未设空气调节的剧场,冬季室内供暖设计参数应符合表10.2.5的规定。
10.3 电 气
10.3.1 剧场用电的负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特等、甲等剧场的舞台照明、贵宾室、演员化妆室、舞台机械设备、电声设备(调音控制系统)、电视转播用电等,应为一级负荷;其中特等、甲等剧场的调光用计算机系统用电应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
2 特等、甲等剧场观众厅照明、空调机房电力和照明、锅炉房电力和照明用电等,应为二级负荷。
3 不属于一、二级用电设备负荷应为三级负荷。
10.3.2 特等、甲等剧场用电设备端口处的电压偏差允许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照明应为+5%~—2.5%。
2 电梯应为±7%;其他电力设备应为±5%。
10.3.3 剧场配电变压器应采用接线方式为Dyn11的变压器。
10.3.4 对于需要电视转播或拍摄电影的剧场,在观众厅两侧宜设置容量不小于10kW、电压为220/380V三相四线制的固定供电点。
10.3.5 乐池内谱架灯、化妆室台灯照明、观众厅座位排号灯等的电源电压,应采用特低电压供电。
10.3.6 音响、电视转播设备应设屏蔽接地装置,且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屏蔽接地装置宜与电源变压器工作接地装置在电路上完全分开。当单独设置接地极有困难时,可与电气装置接地合用接地极,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Ω,且屏蔽接地线应集中一点与合用接地装置连接。
10.3.7 当舞台用电设备的供电系统中接有在演出过程中可能频繁启动的交流电动机,且当其启动冲击电流引起电源电压波动超过本规范第10.3.2条第1款的规定时,宜采用与舞台照明设备、音响系统设备负荷分开的变压器供电。
10.3.8 剧场各类房间的照度标准值宜符合表10.3.8的规定。
10.3.9 剧场绘景间和演员化妆室的工作照明的光源应与舞台照明光源色温接近。
10.3.10 剧场观众厅照明应能渐亮渐暗平滑调节,调光控制装置应能在灯光控制室和舞台监督台等多处设置。
10.3.11 观众厅应设清扫场地用的照明,并可与观众厅照明共用灯具,其控制开关应设在前厅值班室或便于清扫人员操作的地点。
10.3.12 剧场应设置观众席座位排号灯。
10.3.13 剧场的观众厅、台仓、排练厅、疏散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疏散通道、消防电梯间及前室、合用前室等,应设应急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应设置疏散走道照明外,还应在各安全出口处和疏散走道,分别设置安全出口标志和疏散走道指示标志。
2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min。
10.3.14 消防控制室、变配电室、发电机室、消防泵房、消防风机房等,应设不低于正常照明照度的应急备用照明。特等、甲等剧场的灯控室、调光柜室、声控室、功放室、舞台机械控制室、舞台机械电气柜室、空调机房、冷冻机房、锅炉房等,应设不低于正常照明照度的50%的应急备用照明。用于观众疏散的应急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5lx。
10.3.15 观众厅、前厅、休息厅、走廊等直接为观众服务的房间,其照明控制开关应集中设置并单独控制。
10.3.16 舞台监督台应设通往前厅、休息厅、观众厅和后台的开幕信号。
10.3.17 特等、甲等剧场应按第二类防雷建筑设置防雷保护措施;其他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6的剧场,应按第二类防雷建筑设置防雷保护措施。
10.3.18 主舞台区应设置拆装台工作用灯,并应设置演出需要的蓝白工作灯,且均宜为单独控制。
10.3.19 为舞台照明设备电控室(调光柜室)、舞台机械设备电控室、功放室、灯控室、声控室供电等的各路电源,均应在各室内设就地保护及隔离开关电器。当采用可控硅(晶闸管)舞台调光装置时,其电源中性线截面积不应小于相线截面积的二倍。
10.3.20 主舞台区四个角应设中性线截面积不小于相线截面积二倍的三相回路专用电源,且其电源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等剧场在主舞台后角电源不得小于三相250A,在主舞台前角电源不得小于三相63A。
2 乙等剧场在主舞台后角电源不得小于三相180A,在主舞台前角不得小于三相50A。
10.3.21 主舞台两侧应设交流220V、12kW~16kW的流动功放电源专用插座。
10.3.22 剧场台口两侧宜预留显示屏电源,其电源配电柜及计算机控制设备应设在灯控室内。
10.3.23 剧场应采取抑制高次谐波对其他系统产生干扰的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舞台调光装置应采取抑制谐波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调光回路线路选择和敷设应符合本规范6.4.6条的规定;
2)电声、视频LED、舞台控制计算机、电视转播设备的电源不宜接在舞台照明变压器上;
3)音响系统供电专线上宜设置隔离变压器,并宜设有源滤波器。
2 舞台机械设备的变频传动装置应采取抑制谐波措施,其配电回路中性线截面不应小于相线截面。
10.3.24 特等、甲等剧场宜设置灯光智能照明控制系统,且本规范第10.3.10~10.3.12条、第10.3.15条、第10.3.18条的照明控制应纳入灯光智能照明控制系统。
10.3.25 特等、甲等剧场宜设置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10.3.26 特等、甲等剧场配电线路应采用阻燃低烟无卤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电线或无烟无卤电力电缆、电线;乙等剧场宜采用阻燃低烟无卤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电线或无烟无卤电力电缆、电线。
10.3.27 舞台用电设备应根据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型式,确定电击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