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曾瑜:岳飞的官衔等称谓
人们对岳飞的历史知识,往往来源于《说岳全传》等小说、戏曲、和评说中的虚构故事,有很多不符合史实之处,却以讹传讹,能假成真,关于岳飞的官衔等称谓,即是一例。
人们熟知的岳飞官衔称谓,是岳元帅。其实宋朝授予元帅官衔者,是极为罕见的。例如北宋末年,尚未当皇帝的康王赵构曾任河北兵马大元帅,文臣陈遘任河北兵马元帅,文臣宗泽和汪伯彦任河北兵马副元帅。 但宋人对宗泽官衔的习惯称谓也不是宗副元帅,而是称“宗留守”(东京留守)和“宗大尹”(开封尹)。陆游诗说:“君不见昔时东都宗大尹,义感百万狼与虎。疾危尚念起击贼,大呼过河身以僵。”上述任元帅的四人都非军人,而作为军人的岳飞,却从未被授予元帅的官衔。
在历史上,岳飞究竟有多少官衔等称谓,今可举例于下。应当说明,有的称谓,例如相公、候等,严格讲,尚不是具体的官衔,故本文的标题和行文中,不得不在“官衔”后加一个“等”字。
(一)岳防御:建炎四年(1130)至绍兴元年(1131),岳飞的官阶为武功大夫、昌州防御使。他虽为遥郡防御使,据《金佗续编》卷五《除神武右副军统制省札》,任可称“岳防御”。
(二)岳观察:绍兴元年(1131)至二年(1132),岳飞官阶为亲卫大夫、建州观察使。他虽为遥郡防御使,据《金佗续编》卷五《权知潭州并权荆湖东路安抚都总管省札》任可称“岳观察”。按《挥麈录余话》卷二载王俊诬告状内,称岳飞部将、游奕军统制姚政为“姚观察”,亦系遥郡观察使,后升正任团练使。
(三)岳承宣:绍兴二年(1132)至三年(1133)岳飞官阶为遥郡中卫大夫、武安军承宣使,绍兴三年(1133)至四年(1134)又升正任镇南军承宣使。据《金佗续编》卷五《该充江南西路制置使省札》等,可称“岳承宣”。
(四)岳节使:绍兴四年(1134),岳飞建节,授清远军节度使。据《金佗续编》卷六《除湖北荆襄潭州制置使省札》可承“岳节使”。
(五)岳太尉:南宋时,太尉既是武阶官之最高虚衔,也可作为武将之尊称。岳飞于绍兴七年(1137)升太尉。然而在绍兴五年镇压杨幺起义时,任士安等扬言:“岳太尉兵二十万至亦!”此处乃是尊称,而非官称。《挥麈录余话》卷二载王俊诬告状内,称张宪为“张太尉”,王贵为“王太尉”亦属尊称。绍兴七年(1137)至九年(1139),据《金佗续编》卷八《令人内内侍省引对省札》等公文,称岳飞为“岳太尉”则是官称。
(六)岳节使太尉:《金佗续编》卷二六《杨幺事迹》载牛皋说:“今节使太尉提大兵来,讨荡巢穴。”此处节使太尉连用,节使系官称,太尉系尊称。
(七)岳少保:岳飞于绍兴五年(1135)至七年(1137)为检校少保。《金佗续编》卷六《除湖北襄阳招讨使省札》称岳飞为“检校少保”。单据《梁溪全集》卷一二八《与岳少保第一书》,则或可略去“检校”两字。绍兴十年(1140),岳飞升少保,作为“三少”即“三孤”之一。据《金佗续编》卷十《到蔡州给赐稿军银绢省札》称岳飞为“岳少保”。
(八)岳开府:岳飞于绍兴九年(1139),由太尉升为开封仪同三司。据《金佗续编》卷九,称岳飞为“岳开府”。
(九)岳候:绍兴四年(1134)李纲《梁溪全集》卷一二一《与吕安老龙图书》:“数日前得岳候书,以退师岳、鄂。”岳候乃是尊称。
(十)岳帅:绍兴六年(1136)李纲《梁溪全集》一二五《与张相公第十四书》:得岳帅报,虏,伪相兼侵犯襄、邓、信阳。李纲此处称岳飞为“岳帅”应属对高级武将的之尊称,而非官称。岳帅也不能与岳元帅等同或通用。
(十一) 岳宣相:金佗稡编》卷八叙述岳飞绍兴十年(1140)班师时,一士兵劝阻说:“伏闻宣相整军北来,志在恢复。”时岳飞任宣抚使之差遣,宣相应该是宣抚相公之简称。《金佗续编》卷五《再据刘愿申杨幺贼徒结连作过省札》:“贼首诬议张(浚)宣抚相公招安事。”《金佗稡编》卷一七《申刘光世乞兵马粮食状》中,岳飞自称“谨具申安抚相公使司”。《水浒传》第三回中,鲁达称“老种经略相公”和“小种经略相公”。由此可知,宋时安抚使、经略使、制置使、招讨使、宣抚使等军事要员,都可以加上“相公”两字,以作尊称。以此类推,则岳飞任制置使时,可称岳制置相公;任招讨使时,可称岳招讨相公;任宣抚使时,可称岳宣抚相公。
(十二)岳宣抚:《金佗续编》卷二七,黄元振编岳飞事迹载黄纵对岳飞说:“宣抚之兵,众之所可知可见者,皆正兵也。”绍兴七年(1137)岳飞一度辞职,居庐山东林寺,李若虚劝岳飞出山,说:“若坚持不从,朝廷岂不疑宣抚。”依次类推,岳飞任镇宣抚;任制置使时,可称岳制置;任招讨使时,可称岳招讨。
(十三)岳相公:宋时相公一词,就狭义说来,仅限于对宰相的尊称,但在事实上,执政等高官都可尊称相公。岳相公的称谓,应该是岳飞升高后,使用最广者,《金佗稡编》卷八载岳飞绍兴十年(1140)班师时,百姓们劝阻说:“今日相公去此,某等不遗噍类矣!”同书卷九《遗事》载,岳家军一骑士冒着大风恶浪,强渡大江,驰奏宋廷,说:“宁为水溺死,不敢违相公令。”《挥麈录余话》卷二载王俊诬告状,称岳飞为“岳相公”或“相公”。
(十四)岳枢相:《金佗续编》卷二六《杨幺事迹》称岳飞为“岳枢相”,这是应为岳飞曾任枢密副使之故。
以上介绍岳飞官衔等称谓,显然并不完全。
第一,岳飞低级武将之时之称谓,史书缺乏记载。例如他任东京留守司和江、淮宣抚司统制时,应可称岳统制。任武德大夫,英州刺史时,可称岳刺史。
第二,即是岳飞身居高官显位后,传世史料中的称谓也并不完全。宋代职官的简称和别名甚多,如岳飞任制置使,制置使即可简称制置,又简称制帅。
综上所述,尽管岳飞的官衔等称谓可以举例不少名目,由于他并未担任过元帅的差遣,故岳元帅之称,在历史上是不存在的。如果要找一个最通用的称谓,则用岳相公一词,应当最为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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