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协议签了又不拆了,拆迁协议签了但不想拆了怎么办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1-18 09:48:34

原告

刘xx

代理律师

姜泉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梁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山西省阳泉市x区人民政府

案情介绍

2020年11月16日,山西省阳泉市x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公告》,内容为∶"为保护修缮阳泉市委、市政府旧址,彻底消除房屋安全隐患,满足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要求,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决定对下站保晋巷xx号院实施征收。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下站保晋巷xx号院范围内,阳泉市xx耐火材料厂1985年房屋普查确定的30户住户的公有住房及其附属构筑物属本次征收范围。

二、征收委托单位、征收实施单位及评估机构。

征收委托单位∶阳泉市x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征收实施单位∶阳泉市xx耐火材料厂。阳泉市x区集体企业留守处。

评估机构∶山西xx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三、公示征收期限。

1.公示期限∶2020年11月16日至 2020年11月20日。

2.征收期限∶2020年11月21日至2020年11月30日。

四、征收补偿方案。

详见《阳泉市x区下站保晋巷xx号院房屋改造征收补偿方案》。

五、征收须知。

上述范围内的被征收人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及委托书等相关资料,到安置工作办公室(阳泉市x区集体企业留守处办公室)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或产权调换协议,办理相关事宜。"

拆迁协议签了又不拆了,拆迁协议签了但不想拆了怎么办(1)

签订协议拖延履行

原告刘xx居住的房屋在征收范围之内,因对征收安置补偿有异议,拒不搬迁。2021年2月9日,原告刘xx作为被拆迁人(乙方)与房屋拆迁改造单位(甲方)第三人阳泉市x区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见证方(丙方)阳泉市x区集体资产服务中心签订了《房屋拆迁改造协议》。

之后,按照协议约定,原告搬离案涉房屋,住进过渡房,案涉房屋被拆除。2021年3月5日,第三人阳泉市x区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通过银行支付原告5万元。在原告同意搬出房屋后,被告一直拖延履行案涉拆迁改造协议,原告认为被告不履行协议的行为违法,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姜泉、梁蕊二位律师代理案件,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拆迁协议签了又不拆了,拆迁协议签了但不想拆了怎么办(2)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关于案涉《房屋拆迁改造协议》是否应当履行的问题,本院认为,本案既应对案涉行政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也要对保护相对人信赖利益、诚实信用、意思自治等基本原则进行利益衡量,只有在行政协议存在重大、明显违法,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才能确认无效,不作为履行行政协议的依据,否则应当认可行政协议的效力。

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和合同性,对行政协议效力的审查,既要适用行政法律规范,亦可在不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情况下适用民事法律规范。

行政机关因其权威性而为行政相对人即本案原告所信赖,原告因信赖行政机关而签订案涉行政协议,该行为所产生的正当利益应当予以保护。

本案中,案涉《房屋拆迁改造协议》是阳泉市x区人民政府为保护修缮阳泉市委、市政府旧址,彻底消除房屋安全隐患,满足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要求实施征收过程中,由阳泉市x区人民政府委托第三人阳泉市x区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行政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经审查,上述协议未存在重大、明显违法,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2021年2月9日签订的《房屋拆迁改造协议》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阳泉市x城区人民政府继续履行2021年2月9日签订的《房屋拆迁改造协议》。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阳泉市x区人民政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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