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养女
被养父养母领养多年
他们对我视若己出
我五岁时养母去世
只剩我和养父相依为命
养父去年出车祸身亡
一共获赔100多万元
扣除丧葬费、交通事故纠纷代理费
还剩98万多
然而,养父的哥哥、姐姐
也就是我的伯伯、姑姑却把我告上了法庭
他们说,养父养母没有办理收养手续
我和养父不是法律上的父女关系
养父的赔偿金应该由他们领取
……
案件梗概2018年1月,李三上班途中被撞身亡,交警部门认定,司机负全责。经过协调,司机、车辆所有人以及保险公司共计赔偿李三死亡损失107万余元,该款由被告李小饼以李三之女的名义领取。在办理李三丧葬事宜支出、处理交通事故纠纷支出代理费后,剩余死亡赔偿金98万余元一直由李小饼保管。
李三和阿李从1996年起就一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因为一直未能生育,在家人的介绍下以及村民的见证下,李三和阿李领养了李小饼,但未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1998年5月2日,李三和阿李为李小饼补办了《出生医学证明》,载明:婴儿姓名李小饼,出生时间1996年,母亲姓名阿李,父亲姓名李三;2007年,李三为李小饼办理了户籍登记。在公安部门居民身份登记表中,李小饼的父母分别为李三和阿李。
被领养后,李三和阿李共同抚养李小饼成长,2001年,阿李去世后,李小饼由李三抚养成人,目前正大学在读。李三父母已经去世,原告李大、李二是李三的哥哥和姐姐,两人认为,李小饼是弟弟李三多年前领养的,但未办理收养手续,并非法律上的父女关系,亦非近亲属关系,无权领取、占有李三的赔偿金,赔偿金应属原告所有。
被告李小饼与李三收养关系是否成立
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法院认为
被告李小饼与李三收养关系成立
1.登记作为收养关系成立条件的规定从1999年4月1日起才施行。本案中,李三、阿李领养李小饼时虽未办理收养登记,但收养时间在1999年4月1日之前,从收养时间上,不受是否收养登记的限制,符合法律规定;
2.李三、李小饼父女关系已存在二十余年,得到村民、集体、及社会广泛认可,符合公序良俗及社会公德。李三的死亡赔偿金如何分割是另一个焦点,死亡赔偿金性质上不属于遗产,具有对死者生前近亲属生活上的补助和精神上的抚慰的双重属性,其分割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原则及结合近亲属的年龄、与死者的远近亲疏程度、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近亲属对死者的经济依赖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
本案中,李小饼与李三已经形成了法律拟制直系血亲关系,且系唯一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与死者最为亲近,其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李三死亡时其虽已成年,但仍处于大学在读阶段,对死者的经济依赖程度较大,李三死亡对李小饼造成的精神损害明显大于两原告;两原告作为死者李三的兄、姐,在李三生前对其及李小饼均有相应照顾,李三死后在其事故处理、丧葬事宜办理等方面亦多有出力,李三的死亡对两原告在精神上也造成一定的损害。
由此酌定
李小饼分割获得死亡赔偿金的比例为90%
两原告为10%
因涉案款98万余元在被告李小饼处
故被告李小饼应返还
两原告赔偿款计9.8万余元。
来源 今日江都
编辑 晴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