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过世,四兄妹为遗产继承发生纠纷,三兄妹将最小弟弟告上法庭,原告要求依法公平分配,被告则拿出两份放弃继承遗产声明书,认为自己应继承全部遗产。案件历经一审、上诉、发回重审,法院最终将如何裁决?
四弟认为应继承祖屋
四兄弟姐妹对簿公堂
1999年,事主张先生的父亲去世,父亲名下的房产由母亲刘某和他们四个兄弟姐妹继承。按照法律规定,母亲将拥有房产份额的60%,张先生等四兄妹各拥有10%。2007年5月,母亲也因病去世。十多年来,兄妹四人之间一直都相安无事,直到2018年,四弟突然通知其他手足,要求他们去办理祖屋的过户手续,由他一人继承父母遗留的房产。
四弟的依据是大哥、二哥、三姐,还有母亲,共同签署过放弃继承声明书。声明书中明确约定,母亲刘某放弃从丈夫那里继承的10%的产权,并且自己去世后,名下50%的产权由小儿子全部继承。
尽管放弃继承声明书上有张先生和大哥、三妹的签名,但三兄妹都否认自己曾经签过名,并且强烈反对将祖屋房产过户到四弟名下。
经过多次协商,四兄妹之间就祖屋继承权问题始终无法达成一致,彼此之间的隔膜和矛盾也越来越深。2019年3月,张先生三兄妹一纸诉状,将四弟告上了法庭。
兄姐否认签署放弃继承声明书
各执一词
庭审中,三兄妹请求法庭合理合法分配父母遗留房产。对此,作为被告的四弟认为,尽管两处祖屋房产在父母名下,但都是由自己出资修缮、维护,而且原告均签署了放弃继承声明书,自己理当继承全部房产。
而其他三个兄弟姐妹都不确认放弃继承声明书上的签名,属于自己所签,一审法院对此笔迹鉴定。经鉴定,大哥、二哥的签名是真实的,三姐的签名不是真实的, 母亲的签名因为没有原始载体予以佐证,所以母亲的签名无法确定真实性。
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法院一审认定张先生和大哥放弃继承声明有效,三妹签名无效,母亲刘某因去世不具备鉴定条件,认定母亲刘某签名有效,一审判决三妹仍获得从父亲名下房屋的10%产权,其余所有产权均由被告四弟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