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双方通常会为此举证证明自己抚养孩子的优势及对方如何不适合抚养孩子。而如果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家庭暴力行为,则会当仁不让地成为被指责的重点。那么,所有的家庭暴力行为都会被法官视为不利于抚养孩子的理由吗?对此,本离婚律师发现实际恐怕并非如此。
所谓家庭暴力,根据我国婚姻法与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是指: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在离婚案件中,我们可以根据家庭暴力实施对象的不同,将其划分为针对配偶一方的家庭暴力、针对子女的家庭暴力及同时针对配偶与子女的家庭暴力。在这三类家庭暴力中,由于第二、三项中未成年子女均是被施暴者,所以法官会认为施暴者在离婚后不宜直接抚养子女,而把孩子判归另一方。对于第一种情况,即仅针对配偶一方的家庭暴力,则还需要根据施暴者的主观因素的不同进一步分析。由于主观因素较多,无法一一列举,所以法官会根据自己的生活经验去判断并做出决定。举个例子:男方婚后对女方经常实施家庭暴力,原因为男方的心胸狭隘。同时,男方对孩子却关爱有加。这种情况下,法官会认为男方的家庭暴力行为不足以影响子女抚养权的归属。而如果施暴的原因是因为男方吸毒或酗酒,那么,法官会认为男方这种恶习有可能会对孩子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进而拒绝男方抚养孩子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