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了解“自甘风险”原则
绝大多数家长不知道,在法律上有一个“自甘风险”原则。以为孩子在教育机构学习期间发生意外责任全在教育机构,有些时候责任需要自己承担的。
自甘风险原则有这样几个构成条件:
第一,活动带有按照一般正常智力水平可以预见的危险性,比如足球、登山、探险、攀岩、漂流等竞技性体育运动);
第二,行为人不是为了履行法定义务(如消防员救火),而是为了获得某种利益而面临危险,比如为了荣誉、快乐感、身体健康等从事危险活动;
第三,损害必须是本可以避免的,比如说不参加舞蹈培训就不会受到这样的伤害,而自己在明知的前提下还要参加。
今年8月22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进一步完善了“自甘风险”的有关规定。
一是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二是如果活动组织者为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适用学校等教育机构在学生受到人身损害时的相关责任规定。而侵权责任具体的参考《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简单说,就是孩子在正常的训练中出现的损伤,如果机构和教师无操作过程无过失的情况,机构只承担部分侵权责任,甚至可以不承担责任。因为有些有难度的动作,如果不学舞蹈,武术,体操等项目是很少会做的,这类本就被划归为“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这类风险在培训咨询的时候,几乎没有任何一个机构会主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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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面前家长应该如何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