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网店亏本10万,开网店的真实收入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3-05-12 03:20:03

极目新闻记者 沈外

连日来,南宁的杜女士都为一起官司夜不能寐。此前,她的网店销售了“荔浦芋头仔”,而今她被荔浦市名特优农产品协会告上法庭,索赔30万元。协会起诉的理由是,杜女士网店售卖货品的标题中有“荔浦芋”等字样,而“荔浦芋”是有知名度的地理标志商标。

荔浦市名特优农产品协会会长秦竹表示,他们维权不是为了挣钱,是想规范荔浦芋市场。

9月15日,这起商标侵权案将在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据悉,与杜女士有相似遭遇的还有3人,4人被共计索赔90万元。

电商卖荔浦芋头仔被起诉索赔

连日来,南宁的杜女士晚上都睡不好。今年8月19日,杜女士接到法院电话,通知她被起诉了,要求她去参加今年9月15日在良庆区人民法院举行的庭审。

极目新闻记者从杜女士提供的民事起诉状看到,诉讼原告为荔浦市名特优农产品协会。起诉状称,被告杜女士在某网上购物平台开设店铺,有货品的标题中使用“荔浦芋”等字样,属于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原告的相同的商标,影响原告“荔浦芋”商标的品牌价值,构成商标侵权。且被告就其侵权产品线上总销量已达到10万 件,即使以店铺显示的最低单价6.35元计算,被告线上销量额已达63.5万多元,其非法获利极其巨大。

开网店亏本10万,开网店的真实收入(1)

荔浦芋(图源:荔浦市融媒体中心)

原告认为,被告在货品标题中故意使用了原告有知名度的地理标志商标,使自己获得更多的市场交易的机会和不当利益,给原告造成损害,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其实施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所致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0万元。

拿到起诉状和开庭通知后,杜女士非常震惊。杜女士称,她去年在网上开店售卖农产品,但因为诸多原因亏了十几万元,今年4月已申请关店,8月店铺正式关闭,如今自己已*在家养胎,谁知竟被起诉,要求她赔偿30万元,“我产品标题上写的是‘荔浦芋头仔’,品种和‘荔浦芋’不一样。”

与杜女士有同样遭遇的还有南宁的其他三名商户,四人共计被索赔90万元。商户陈女士也因网店售卖产品标题包含有“荔浦芋”等字样,被上述协会起诉赔偿40万元。8月23日,她曾给对方律师打电话希望和解,对方表示,如果和解,也要支付一定的赔偿金。陈女士称,之前那些销量都是亏本低价销售冲量的,实际上他们并没有挣到那么多钱。无论是按照起诉状里的40万元还是和解所需的钱,对于她而言都是无法承受的。

协会称是为了规范荔浦芋市场

“我们不是为了挣钱,是想规范荔浦芋市场,希望电商、企业都能规范销售的产品。”9月1日上午,荔浦市名特优农产品协会会长秦竹告诉极目新闻记者,荔浦芋商标和地理标志属于公共资源,即所有在荔浦种植的符合标准的芋头都可以使用,但是在电商上若销售的不是在荔浦种植的荔浦芋,其行为便涉嫌侵权。

开网店亏本10万,开网店的真实收入(2)

杜女士被起诉(图片由受访者提供)

资料显示,荔浦芋是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特产,以营养丰富、肉质酥软、味道芬芳著称。2005年12月28日,原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对“荔浦芋”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2019年11月15日,荔浦芋入选中国农业品牌目录。使用“荔浦芋”证明商标的条件包括,适宜荔浦芋种植区域内,遵循荔浦市农业农村区对荔浦芋的栽培技术规范进行生产管理,采用统一提供的种子,生产出的荔浦芋具有荔浦芋的相关特征。

秦竹表示,荔浦芋于2015年被认证为农产品地理标志后协会就开始着手维权,目前已陆续进入司法程序。对于使用荔浦芋地标,协会有一套规范的流程,在荔浦种植的荔浦芋,如果需协会这边提供地标,需要提出申请,协会要到种植地点审核。如果没有申请也可以使用荔浦芋的名称,但须有芋头是出自荔浦的证明,“诉讼中,如果商户能够提供处芋头产自荔浦的证据,都是可以举证的。”

至于能否举证,杜女士等表示,她是去批发市场拿货的,很多都没有留存票据。

官方表示等待司法部门处理结果

9月1日,荔浦市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告诉极目新闻记者,目前他们已与相关人员了解过情况。由于目前案件还在诉讼阶段,还是要看法院判决结果。

荔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表示,荔浦芋是获得了地理证明商标、地理标识保护产品及地理标志农产品三个标识。目前市场上确实有不少假冒的荔浦芋,这也是监管上的难点。荔浦市名特优农产品协会是荔浦市民政局审批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荔浦芋证明商标的注册人,若协会认为荔浦芋的注册商标有被侵权,是可以采取司法手段进行维权的。该工作人员称,如果被起诉的商家有疑问和困难,可以致电该局询问,他们也会给商家提供咨询服务和相关帮助。

开网店亏本10万,开网店的真实收入(3)

杜女士的宝贝标题(图片由受访者提供)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柴欣律师表示,依据《商标法》规定,商标分为普通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本案中的“荔浦芋”商标属于证明商标,协会有权对侵权商家提起诉讼,尤其是针对假冒产地、假冒“荔浦芋”的不法商家。但是协会无权进行垄断,更无权排挤其他商家对正常产于荔浦的芋头进行合法使用,如果商家销售的芋头的确产自荔浦,商家仅为了标明其产地,不存在虚假宣传,则不存在违法违规。如果芋头不产自荔浦,而商家称是“荔浦芋”,一则涉嫌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二则也涉嫌假冒产地和不正当竞争。另外,依据《商标法》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而柴欣律师建议广大商户保留合法进货来源的有关凭证,比如进货协议、送货单、上级经销商的资质证明文件,以便被起诉索赔后能提供有效证据,减免自己的赔偿责任。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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