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徐玲 济南报道
记者从济南市医疗保障局获悉,为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制度,近日我市对生育保险待遇政策进行调整,职工医保参保人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等待遇均有提升,居民医保参保人生育待遇同步调整。
据了解,生育保险待遇分为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2个部分。其中生育医疗费又包括:产前检查费、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本次调整后,我市生育保险待遇如下:
产前检查费:职工医保参保人产前检查费采取定额支付方式,标准为1200元,女职工生育时超过35周岁(含)的,标准为1800元。
生育医疗费:女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内的住院手术费、治疗费、检查检验费及分娩时引起的疾病、合并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可以100%报销。
单位缴纳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无工作单位且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的,按照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女性灵活就业人员,住院分娩时发生的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规定的生育医疗费,基金支付比例为50%。
居民医保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发生的基金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定额支付标准统一调整为3000元,实际发生费用低于定额的据实结算,超过定额的按定额结算。
生育津贴:
单位缴纳生育保险的在职职工生育时连续足额缴费满1年的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按女职工生育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发放职工生育津贴,生育津贴实行按月发放。单位缴纳生育保险的职工在生育或引流产前1年在本统筹区域内变动工作单位的,生育津贴发放标准按变更前后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加权平均数计发;外统筹区转入的,生育津贴发放标准按转入后工作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单位缴纳生育保险的在职职工生育时连续足额缴费不满1年的,待用人单位连续为职工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年后,由统筹基金按女职工生育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发放职工生育津贴。
女职工产假期间,所在用人单位应继续按规定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据介绍,本次生育保险政策调整对参保人计划生育手术费和引流产的相关待遇进行了细化。
单位缴纳生育保险的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实行按定额结算,实际发生费用低于定额的据实结算,超过定额的按定额结算。有关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单位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4个月以下引流产的2100元,*4个月以上(含4个月)引流产的2700元。此外,*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满4个月流产(含引产及死胎娩、取出)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
女职工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的350元;因病情需住院取出宫内节育器(门诊取环失败、节育器嵌顿等)的2000元。
男职工绝育手术费1200元;复通手术费1800元。
首次明确参保人退休后的节育、生育待遇。
单位缴纳生育保险的职工,在其退休后,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及生育分娩时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按规定支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女性灵活就业人员,其退休后生育分娩时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在职时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