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本律师收到了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寄来的一审离婚判决书。丰台法院除了判决双方离婚外,还判决对方应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我的当事人支付补偿款200余万元。将这个消息告知我的当事人后,我的当事人的问题就来了:1、双方先在已经离婚了吗?2、对方履行支付义务的最后期限是哪天?
对于上述两个问题,想必也是很多起诉离婚案件当事人比较迷惑的。本离婚律师就来为大家讲解一下这两个问题:
一、关于一审离婚判决作出后双方是否就已经解除婚姻关系的问题。由于一审离婚判决中规定了十五日的上诉期限,所以一审判决不能立即生效,需要等待上诉期满,双方均为提出上诉后才能生效。假设一方或双方提出了上诉,则一审判决的效力出于待定的阶段,需要经过上一级法院做出二审判决裁定后才能确定。
二审的审理结果有可能是:1、裁定维持。则一审判决从二审裁定做出之日起生效,双方正式离婚;2、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则一审判决失效,需要视重审的结果再定正式离婚的时间;3、改判。在离婚诉讼中改判通常针对的是子女抚养与离婚财产分割的问题。故而通常从二审改判之日起双方正式离婚。
二、关于一审离婚判决书中财产分割与补偿的履行期限问题。同样由于上诉期限的原因,需要等待上诉期满且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后再开始计算一审离婚判决书中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就上述本婚姻律师所代理的案件来看,我的当事人应该等待十五日上诉期满后开始计算七日的支付补偿款的履行期限。而一旦出现当事人上诉,则仍应该按上述“一”项中的不同上诉结果来确定履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