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亲假,是指与父母或配偶分居两地的职工享有的与父母或配偶团聚的假期。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请休探亲假需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所在单位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也就是说,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可以不安排探亲假。二是申请休假的职工是工作满1年的“固定职工”。但是何为“固定职工”,法律并未作出相关解释。笔者认为,固定工应当是指目前所谓的“体制内人员”。三是与亲属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这里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享受工资。这里的“标准工资”即基本工资。基本工资不明确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来确定,但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但是,探亲假的落实在实践中始终存在一定难度,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缺乏罚则规定,即当用人单位拒绝安排劳动者探亲假时,如何惩处用人单位,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而且,我国的工时制度已由探亲假制度出台时的每周工作6天休1天,调整为工作5天休2天,在公休日延长、交通运输快速便捷的情况下,如何认定“与父母或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这一假期享受条件,还存在很多困惑。
婚丧假期间工资照发
婚丧假规定最早见于1959年原劳动部《对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的意见》,其中规定“不论工人职员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超过三个工作日以上的其超过的天数,不发给工资”。1980年,原国家劳动总局和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定,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直系亲属”是指父母、配偶及子女,劳动者的其他亲属死亡的,是否给予丧假,由用人单位自行决定。
除基本婚假3天外,不少地方还给予劳动者奖励婚假。劳动者结婚后,应当在多久时间内提出婚假申请,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用人单位有制度规定的,按制度规定执行;制度未规定的,劳动者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
婚丧假期间“工资照发”,这里的工资,地方有规定标准的,按地方规定执行;地方未规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来确定,但同样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男女职工均有“产假”
广义的产假,包括基本产假、奖励产假以及陪产假。
对于基本产假,主要见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法律对于生育时面临不同情况的女职工,给予不同的基本产假。基本产假适用于所有生育或流产的女职工,包括违规生育的女职工(但地方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关于基本产假期间的工资问题,《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这里的“产假前工资”,应当是指产假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如果生育津贴低于产假前工资的,应当由用人单位补足。
对于奖励产假,《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奖励产假的时间、待遇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来规定。奖励产假仅适用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奖励产假期间的工资,也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执行。
陪产假又名陪护假,即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女方在享受产假期间,男方享受的有一定时间看护、照料对方的权利。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陪产假作出明确规定,具体要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陪产假仅适用于合法生育的男职工。关于陪产假的工资,地方法规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地方未规定的,应当参照产假待遇的规定执行。
育儿假及护理假待遇
需依据地方规定
2021年8月20日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自此,育儿假的概念被写入法律。但这一假期是否强制以及工资待遇标准如何,需根据地方法规来确定。劳动者欲了解这一权利的,可以查阅单位所在省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护理假包括独生子女护理假以及子女护理假。与育儿假类似,护理假在国家层面的法律中也未作出强制性规定,是否强制休假也要结合地方法规来确定。
其他休息休假权利别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