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事件四个等级区别,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级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3-10-28 20:00:55

2023 年安全(法规)考前资料

1

第二章 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1.安全生产法律冲突处理

不同

机关

制定

上位法>下位法

外部冲突

(尊重权力机关)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

国务院

提意见

国务院认为用地方性法规的,国务院裁决,用地方性法规

国务院认为用部门规章的,提请全国人大裁决

内部冲突

(领导能力)

部门规章与部门规章冲突

国务院裁决

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

2.效力层级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之间、部

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章 安全生产法

1.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经营活动的决策人。

2.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

理措施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组织或者参与拟订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预案

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组织或者参与教育培训,并记录培训情况

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检查生产状况,及时排查隐患,提出改进建议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3.机构及人员配置要求

第二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特殊作业管理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

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项目

管理要求

监督检查人

员的要求

1.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2.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应当为其保密;3.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

人员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4.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强制停产

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

6.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8.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

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9.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未履行职责,导致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处上一年年收入的罚款:一般事故(40%)较大事故(60%)重大事故(80%)特别重大事故(100%)

第四章 安全生产单行法律

第一节 矿山安全法

项目

保障内容

矿山建设的

安全保障

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

技术规范

矿山开采的

安全保障

矿山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矿山使用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者行业

安全标准

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要求

第二节 消防法2023 年安全(法规)考前资料

2

1.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

单位

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第三节 道路交通安全法

1.道路通行安全条件

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

越、穿越道路

不影响交通安全的

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

影响交通安全的

征得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完毕

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人行横道线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

2.机动车通行条件

机动车类别

内容

拖拉机

允许其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

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 15 公里

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

最高时速低于 70 公里的机动车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髙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 120 公里

第四节 特种设备安全法

1.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

生产

设计文件应经鉴定的

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安装、改

造、修理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 30 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经营

出租

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维护保养义务由特种设备出租单位承担

进口

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应当采用中文

进口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履行提前告知义务

使用登记

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

使用登记证书

定期检验

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试运行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

第五章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第一节 刑法

罪名

构成要件

重大伤亡事故

(1 死 3 重 100 万)

情节特别严重

(3 死 10 重 500 万)

重大责任事故罪

生产中违反安全规定(人的因素)

3 年以下

3 年以上 7 年以下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安全设施或条件不合规定(物的因素)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

险作业罪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5 年以下

5 年以上

危险作业罪

1.关闭设施或篡改数据等;2.因重大隐

患停业拒不执行;3.擅自从事高危作业

1 年以下

第二节 行政处罚法

1.行政处罚适用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

(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

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的决定与执行

听证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应告知,当事人有听证权利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组织程序

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听证

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2023 年安全(法规)考前资料

3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第四节 劳动合同法

劳动者

可提出

解除劳

动合同

情形

劳动者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

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

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

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

位可以

解除劳

动合同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的情形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

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

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达成协议的

第五节 突发事件应对法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

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

级为最高级别。

第六章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第一节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1.安全生产许可证范围

行业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部门

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

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中央管理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其他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煤矿企业

中央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

其他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建筑施工企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2.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颁发、复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3 年。企业应当于期满前 3 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

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 3 年

第三节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1.煤矿关闭的情形

应当提请有关地方

人民政府对该煤矿

予以关闭

煤矿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

3 个月内 2 次或者 2 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

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整改验收不合格

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

1 个月内 3 次或者 3 次以上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2.煤矿停产整顿的管理

暂扣证照

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恢复生产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自收到恢复生产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组织验

收完毕

验收合格恢

复生产

经组织验收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有关煤矿安全

监察机构审核同意,报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颁发证照的部门发还证照

验收不合格

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整顿期间擅

自从事生产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单位

安全责任

建 设

单位

(1)建设单位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2)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

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工 程

(1)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2)在实施2023 年安全(法规)考前资料

4

监 理

单位

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

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

报告(3)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施 工

单位

(2)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

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生产储存安全

安全条件审查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

进行安全条件论证

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

自收到报告之日起 45 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

危及管道安全的施工

在开工的 7 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

重复使用包装物、容器

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安全评价

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每 3 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危险化学品使用

申请企业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

申请部门

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程序

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 45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其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机关通报

3.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

不需要取得

危险化学品

经营许可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

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

危险化学品

经营许可申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申请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

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有储存设施的企业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

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机关通报

购买剧毒化

学品易制爆

危险化学品

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

应的许可证件购买

其他单位购买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销售剧毒化

学品、易制爆

危险化学品

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 年

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 5 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第六节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1.烟花爆竹生产安全

烟花爆

竹安全

生产许

可证

投入生产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

自收到材料之日起 20 日内提出审查初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45 日内进行安全审查

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人员管

对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并在烟花爆竹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的,企业应当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2.经营安全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

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

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

第七节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1.生产安全2023 年安全(法规)考前资料

5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

可证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45 日内进行审查

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并在办理工商登记后 3

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

产许可证

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申请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民用爆炸物品

严禁在生产车间或者仓库内试验或者试制民用爆炸物品

2.销售与购买

民用爆炸物

品销售许可

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等经营设施进行查验

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销售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 3 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可以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

物品购买许

可证》

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

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应当载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以及许可的有效期限

民用爆炸物

品购买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凭《民用爆炸物

品销售许可证》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购买;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凭《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购买

第九节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安全事故应

急救援预案

演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 2 年组织 1 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

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

半年组织 1 次

建立应急救

援队伍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

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建立

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节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1.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报告

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事故上报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组织事故调查组

死亡

重伤

直接经济

特别重大事故

>30

>100

>1 亿元

国务院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

权有关部门

重大事故

10-30

50-100

5000 万-1 亿元

省级人民政府

较大事故

3-10

10-50

1000-5000 万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一般事故

<3

<10

<1000 万元

市级人民政府

县级人民政府

2.事故上报

民告官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官告官

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

事故报告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

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

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 7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现场保护

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

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一节 工伤保险条例

2.工伤认定

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

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

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

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2023 年安全(法规)考前资料

6

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

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

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工伤认定程序

工伤认定申请

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

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

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 年内

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工伤认定的决

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 15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4.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

鉴定程序

鉴定专家组

随机抽取 3 名或者 5 名相关专家组成

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 30 日

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 15 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

出再次鉴定申请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 1 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

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七章 安全生产部门规章

第二节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主要负责人

和安全生产

管理人

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32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2 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48 学

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6 学时

其他从业人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24 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

于 72 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20 学时

第三节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项目

管理内容

复审

1.特种作业操作证每 3 年复审 1 次;2.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 10 年以

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

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 6 年 1 次;3.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 60 日内,由申请

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4.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

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 8 个学时

第四节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1.相关人员培训要求

被派遣劳动者

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

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学生实习

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重新参加安全培

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

第五节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隐患报告

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 15 日前和下一年 1 月 31

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隐患治理

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内容: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

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事故隐患

治理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

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2023 年安全(法规)考前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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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应急预案编制

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

现场处置方案

适用范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

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

事故

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

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

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应

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

小的,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编制程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

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第二十三节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禁止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严格控制氨硫化氢等其他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管道

穿(跨)越公共区域。

第二十五节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与评估

安全评估

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

重新进行辨

安全评

估及分级

1.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 3 年的;2.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3.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

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4.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5.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6.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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