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某驾驶小型汽车沿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在高速公路上碰撞不明障碍物后继续行驶至150公里处,车辆撞上高速公路护栏,造成车辆和高速公路路产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大队认定,事故发生路段路面出现不明障碍物,黎某采取措施不当与高速公路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发生,黎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但黎某认为,高速路出现不明障碍物发生交通事故,高速公路公司对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本案A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A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作为高速公路管理者,需履行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在遇到事故发生时,应当综合考量各方过错,而不应无限扩大管理者的安保义务。黎某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发现路面有障碍物,应当及时采取避让措施。黎某因操作不当发生碰撞,黎某应承担全责,A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A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作为高速公路管理者,具有保障路面平整、清洁,保障驾驶人安全、高速通行的义务,高速公路出现不明障碍物,导致黎某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A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清理路面出现的不明障碍物,没有保障车辆安全、高速通行,故A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A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提供高速公路通行服务,与进入高速服务区并交纳高速通行费的驾驶人之间构成服务合同关系,A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具有保障路面平整、清洁,保障驾驶人安全、高速通行的义务。黎某在高速公路行驶,黎某与A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形成服务合同,高速公路事故发生路段段面出现不明障碍物,A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未及时发现且未及时清除不明障碍物,没有保障高速公路路面平整、清洁,没有保障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的车辆安全、高速通行,导致交通事故发生,A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黎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遇路面有障碍物,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避让措施,黎某操作不当导致撞上高速护栏,黎某对损失也承担相应责任。
(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