窗台高度强制性规范要求,窗台高度最新规范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3-12-20 21:49:29

6.11 门 窗

6.11.1 门窗选用应根据建筑所在地区的气候条件、节能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门窗产品标准的规定。

6.11.2 门窗的尺寸应符合模数,门窗的材料、功能和质量等应满足使用要求。门窗的配件应与门窗主体相匹配,并应满足相应技术要求。

6.11.3 门窗应满足抗风压、水密性、气密性等要求,且应综合考虑安全、采光、节能、通风、防火、隔声等要求。

6.11.4 门窗与墙体应连接牢固,不同材料的门窗与墙体连接处应采用相应的密封材料及构造做法。

6.11.5 有卫生要求或经常有人员居住、活动房间的外门窗宜设置纱门、纱窗。

6.11.6 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窗扇的开启形式应方便使用、安全和易于维修、清洗;

2 公共走道的窗扇开启时不得影响人员通行,其底面距走道地面高度不应低于2.0m;

3 公共建筑临空外窗的窗台距楼地面净高不得低于0.8m,否则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的高度由地面起算不应低于0.8m;

4 居住建筑临空外窗的窗台距楼地面净高不得低于0.9m,否则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的高度由地面起算不应低于0.9m;

5 当防火墙上必须开设窗洞口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执行。

6.11.7 当凸窗窗台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时,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m;当凸窗窗台高度高于0.45m时,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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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8 天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天窗应采用防破碎伤人的透光材料;

2 天窗应有防冷凝水产生或引泄冷凝水的措施,多雪地区应考虑积雪对天窗的影响;

3 天窗应设置方便开启清洗、维修的设施。

6.11.9 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门应开启方便、坚固耐用;

2 手动开启的大门扇应有制动装置,推拉门应有防脱轨的措施;

3 双面弹簧门应在可视高度部分装透明安全玻璃;

4 推拉门、旋转门、电动门、卷帘门、吊门、折叠门不应作为疏散门;

5 开向疏散走道及楼梯间的门扇开足后,不应影响走道及楼梯平台的疏散宽度;

6 全玻璃门应选用安全玻璃或采取防护措施,并应设防撞提示标志;

7 门的开启不应跨越变形缝;

8 当设有门斗时,门扇同时开启时两道门的间距不应小于0.8m;当有无障碍要求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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