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期的规定,森林防火期和高火险期有关规定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4-01-13 19:19:25

来源:【广安日报-广安在线】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全力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安全,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广安市人民政府日前发布《2024年森林防火命令》(以下简称《命令》)。

根据《命令》,今年全市森林防火期为1月1日至5月31日,其中2月1日至5月1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辖区实际,延长森林防火期和高火险期,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和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备案。

《命令》明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划定森林防火区、森林高火险区,并向社会公布。发布森林火险橙色和红色预警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发布《禁火令》,明确禁火时间、禁火区域和禁火措施,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必要时,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对高火险区实施封禁管理,除封禁区域内居民和森林防灭火有关工作人员外,其余人员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

《命令》规定,严格野外火源管控。森林防火期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煨桑、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驱兽、电猫狩猎、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烧炭、烧荒、烧地边、烧田埂、烧秸秆、烧灰积肥、烧垃圾、户外露营用火及其他野外用火。农林生产、焚烧疫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作业、计划烧除等确需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提交用火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和采取防“跑火”等必要措施的前提下实施。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按规定在林区要道以及国有林场林区、各类涉林自然保护地、景区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并设置森林防火警示牌、预警信息提示牌,配备火源探测器,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进行实名登记、火源保管并做好防火宣传。凡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接受防火检查,主动交出火源由检查站代为保管,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火车、机动车等司机、乘务人员和旅客严禁在森林防火区丢弃火种火源。

《命令》还对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实施分区分级精准防控、加强应急准备和科学处置、强化宣传教育、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以及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此外,广安经开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本《命令》,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广安日报全媒体记者 范聪)

森林防火期的规定,森林防火期和高火险期有关规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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