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易地扶贫搬迁与农村危房改造有什么不同?
易地扶贫搬迁与农村危房改造有本质区别,前者是易地重建,后者原则上是原地重建或加固。具体讲,一是政策目标不同。农村危房改造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工程措施解决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户住房基本安全问题;易地扶贫搬迁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区位调整、住房改善、后续帮扶等措施,在解决搬迁群众住房不安全问题的同时,从根本上改变搬迁群众原有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确保实现稳定脱贫。二是对象范围不同。农村危房改造的实施对象主要为居住在危房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等四类;易地扶贫搬迁的实施对象主要为居住在“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的地方且有搬迁意愿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三是建设内容不同。农村危房改造主要是对经鉴定为C级和D级的不安全住房进行修缮加固或翻建新建,房屋位置和周边环境不会发生大的变化;易地扶贫搬迁是在发展条件较好的地方重新选址建设安置住房及必要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并通过一系列后续帮扶措施,使搬迁群众实现稳定脱贫,搬迁对象原有住房不一定是危房。四是补助方式不同。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由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和农户自筹等组成,政府补助按户计算,补助标准根据对象贫困程度、房屋危险程度和改造方式等分类分级确定;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资金由中央预算内专项投资、专项建设基金、地方政府债、低成本信贷资金、群众自筹等组成,补助方式按人计算,补助标准由地方政府在统筹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资金、自筹资金基础上自行确定。此外,在国家层面,农村危房改造和易地扶贫搬迁两项工程的牵头部门、政策要求也不相同。
24.已享受过危房改造的贫困户能否再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
从2016年开始,凡已纳入国家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管理的建档立卡搬迁贫困人口,不能同时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和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已享受过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建档立卡搬迁户,应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按原渠道退回。但下述两类情形除外:一是已纳入村组整体搬迁实施方案的建档立卡搬迁对象。二是居住在地质灾害隐患点需要整体避让或已鉴定为居住危险区域的建档立卡搬迁对象。对于2016年以前已享受过农村危房改造政策但仍符合易地扶贫搬迁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应按照“从严把握、实事求是”的原则,由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对象排除标准和范围。
25.为什么要严禁易地扶贫搬迁中“原址重建”行为?
易地扶贫搬迁中的“原址重建”是指使用易地扶贫搬迁补助资金在原有宅基地上重建住房的行为。“原址重建”虽然可以明显改善搬迁群众的住房条件,但并未使其脱离原住地自然环境和生产条件约束,也未重新构建有利于他们稳定脱贫的发展方式,严重背离了易地扶贫搬迁政策目标,必须坚决杜绝。
26.如何认识和界定“村东搬村西”就近安置方式?
“村东搬村西”主要是指由于搬迁距离过近而难以实现“挪穷窝、换穷业、拔穷根”的目的。有些地方将易地扶贫搬迁与农村危房改造相混淆,甚至作为农村危房改造的“升级版”来打造,更是严重偏离了易地扶贫搬迁初衷。考虑到迁出区自然条件和居住环境千差万别,国家不对“搬迁距离”作统一规定。把搬迁后群众基础设施配套是否得到根本改善作为认定“就近搬迁”的重要依据。从工作实践看,在同一自然村组内选址搬迁往往容易出现“搬迁不易地”问题,必须从严控制、从严把握。
27.国家对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建设面积是如何规定的?
2015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委在联合印发的《“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中明确提出,按照“保障基本”的原则,中央补助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宅基地严格按照当地标准执行),坚决防止盲目扩大住房面积。2016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在联合印发的《关于严格控制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建设面积的通知》中再次强调,建档立卡贫困搬迁户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严格按照不超过25平方米的标准执行,不得变相扩大住房建设面积,不得脱离实际提高建设标准。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搬迁户在未稳定脱贫前,不得自主举债扩建。上述住房建设面积控制标准是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的政策红线之一,必须严格执行。
28.为什么要规定建档立卡搬迁对象人均住房建设面积标准?
安置住房建设涉及建档立卡搬迁群众的核心利益,是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的重要内容,其标准制定工作要统筹考虑多方面因素,使之既能体现易地扶贫搬迁政策的基本导向,也能满足如期实现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的总体要求。总体而言,一要坚决防止贫困群众高额举债建大房、搞豪华装修影响如期脱贫。二要坚决防止吊高群众胃口、抬高群众预期甚至形成盲目攀比之风。三要极力克服和抑制政策“悬崖效应”和“福利陷阱”危害。四要与国情财力相匹配,与中西部地区农村住房建设成本相衔接。因此,为建档立卡搬迁群众建设的住房,只是“保基本、保安全”的“扶贫房”,而不是一步达到小康水平的“富裕房”。
29.同步搬迁人口住房建设面积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对同步搬迁人口住房建设面积不做统一规定,具体标准由地方政府在综合考虑同步搬迁家庭经济情况、当地居民住房习惯和地方财力支持等基础上自行确定。原则上,同步搬迁家庭住房建设面积应与贫困搬迁家庭大体相当或保持在合理增幅内,防止形成盲目攀比之风。
30.如何理解安置住房“建设面积”?
按建筑类型划分,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可简单分为“一户宅”式住宅(包括独立式住宅和联排式住宅)和楼房式住宅(包括单元式住宅和走廊式住宅)两类。一般而言,“一户一宅”式住宅没有公摊面积,住房建设面积应按建筑面积计算;楼房式住宅有一定比例公摊面积,建设面积存在“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套内面积)”之分。由于各地安置地情况和建设成本不同,采取楼房式住宅安置的,人均住房建设面积具体采用“建筑面积”还是“使用面积”计算,由地方政府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