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房能出售吗,贫困户的安置房可以卖吗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4-01-18 14:02:48

基本案情

侯先生与蒋女士都是离异人士,2015年侯先生与蒋女士登记结婚,双方婚前各生育有一名女儿,婚后没有生育小孩。2017年11月侯先生向政府申请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经审批侯先生获得一套位于三江南站侗笛小区78平方米的安置房。2020年,因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侯先生向法院起诉离婚,经审理法院判决准许二人离婚,蒋女士对三江南站侗笛小区的安置房享有使用的权利。

2020年11月,侯先生与蒙女士登记结婚,并于2021年2月生育女儿。在此期间蒋女士一家与侯先生、蒙女士一家一直共同居住在三江南站侗笛小区的安置房内。侯先生认为该安置房是其与父母、女儿共同享有的脱贫安置房,蒋女士继续居住其房屋无依据;蒋女士认为对涉案安置房享有份额。双方产生纠纷,侯先生诉至三江法院。

扶贫房能出售吗,贫困户的安置房可以卖吗(1)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易地扶贫搬迁保障性住房,享受的房屋面积以享受扶贫政策的所有家庭人员为基础,其房屋价值是所有享受扶贫政策的家庭成员共有。侯先生申请易地扶贫搬迁时,《广西壮族自治区易地扶贫搬迁审批表》核实搬迁人员为五人,但不包含蒋女士,因为蒋女士在侯先生申请安置房时,尚不是建档立卡人口,且自筹资金不包含蒋女士,所以可认定蒋女士对该易地扶贫搬迁房未享有份额。而且蒋女士与侯先生已离婚,涉案的78平方米安置房需安置侯先生父母、侯先生夫妇及女儿,蒋女士及女儿,确属不便,法院判令蒋女士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搬离安置房,结合双方的经济条件、劳动能力、过错等因素,酌情认定侯先生向蒋女士支付经济补偿款3万元。

扶贫房能出售吗,贫困户的安置房可以卖吗(2)

典型意义

该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特殊性与典型性在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的财产分割及离婚后的经济补偿问题。法官在判决准予当事人双方离婚时就财产分割问题就考虑到因蒋女士生活困难,依靠其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故判决蒋女士暂缓搬离安置房的过渡期。

随着情势的改变,侯先生已重新组成家庭,又生育一个女儿,双方继续生活在同一房屋内实属不便。然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属于国家扶贫政策上对贫困户在“有房住”方面的扶持,安置房屋在20年内不得抵押、出售、置换、转让(依法继承除外)。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的规定,结合侯先生要求被告蒋女士搬离该房屋情况,侯先生应当以其他形式给予蒋女士适当帮助,从而解决了离婚后弱势一方的生活问题,保障了妇女的合法权益。这一判决不仅符合法律公平公正的精神,也让法律法规的执行更有温度。

(柳州中院民一庭 三江法院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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