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是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从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将这天赋予了一个全新的概念以来,“3·15”已伴随着我国乃至全球的消费者走过了40年。从“3·15”诞生之前亲民的“读者来信”,到“3·15”设立之后各级消费者协会成立,随之立法跟上,接着开通热线、推出央视乃至各地“3·15”晚会,再到如今线上线下无死角的各种曝光、警示……在我国,“3·15”在政府部门的各种“加持”下早已深入人心,成为消费者维权的代名词。
本报曾是消费者“维权阵地”
在“3·15”这个专门属于消费者的特殊日子设立之前,报纸一度是广大人民群众首选的“维权阵地”。1952年10月1日,本报在创刊第一天就开设了“读者来信”专栏,次日,又在4版推出了亲切暖心的《欢迎读者来信来访》,文中写道:“本报设有读者来信组负责联系读者,给读者办事。大家有甚么意见,有什么要求,要对甚么问题提出建议或批评……都可以写信给读者来信组,并且希望多多写来。如果写不方便,就请到报社来谈。读者所提出的意见与要求,我们是采取认真负责的态度来处理的。每封来信,每位来访,一定要有个结果。”
效果立竿见影,人民群众的来信如雪片般飞来。据本报1952年12月10日2版《两个月来本报处理读者来信来访的情况》中统计,仅当年10月份,就收到来信1751件,11月则达到2167件。在“读者来信”专栏里,诸如“‘长命牌’牙刷不‘长命’”“把衬衫和制服的扣子钉得结实些”“合作社出售的皮靴容易断底”这样的消费投诉比比皆是,而本报也始终坚持对这类问题进行追访。比如本报1953年7月18日2版《市百货公司和国营北京牛奶场等部分工作人员对顾客服务态度不好》中,记者就综合读者来信,对这些企业严重脱离群众的经营作风予以了曝光和批评。几天后,市百货公司即召开营业员代表会议,记者与加工厂代表、工人和百货公司的营业员一起,研究怎样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适合人民的需要。本报随后在追访中报道,会上大家提的许多意见,已被批发站的采购供应股采纳了,工厂也同意生产了。许多人都很高兴地表示:这样的碰头会真好,如果能常这样谈谈,就把生产、销售和消费联系在一起了。(1953年7月23日《北京日报》2版,《研究消费者的需要 提高产品质量》)
消费者有了消协“娘家人”
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正式将3月15日确立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1985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成立中国消费者协会,从此我国广大消费者有了自己的组织。(1985年1月20日《北京日报》4版,《国务院批准成立中国消费者协会》)
为消费者保驾护航的各类举措随之铺开。
首当其冲是中消协与相关职能部门启动了各类联合行动。从检查彩电、相机、果菜、奶类等生活消费品的质量,到查处哄抬物价、缺斤短两等不法行为,以及开展“物价信得过商店”“最佳家庭消费品”“全国打击假冒行为保护名优商品展览会”等评选推优活动……一时间,中消协频繁走进公众的视野,仅成立当年,本报刊发的其为消费者维权的消息就有近20篇。
其次是推广普及。如何让消费者知道什么是“3·15”、“娘家人”能帮啥忙?1987年1月,随着北京市消协成立,“3·15”维护消费者权益咨询服务活动开始在京落地。这一年的3月15日,中消协和市消协在王府井大街搭起场子,请来百货大楼、东风市场、北京电冰箱厂、北京电视机厂等企业的工作人员,一起现场讲解消费者享有什么权利、购买商品受到损害时该怎样投诉等大家关心的问题。(1987年3月13日《北京日报》2版,《将举办维护消费者权益咨询服务活动》)
1990年元旦,消费者在工作人员指导下学习如何辨识假冒伪劣产品。 翟伟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