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加入函即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函件。
债务加入函作为当前金融资管业务项下,尤其是供应链金融项下实现核心企业主体信用介入的常见信用纳入方式,在金融资管业务中应用广泛,具体法律关系如下[1]:
鉴于现行规范层面针对债务加入函暂无明确的概念、性质以及构成要件的界定,司法实践中存在将其认定为并存的债务承担或保证担保的不同观点。
具体而言:
虽司法实践中针对债务加入函存在不同的性质认定,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相应的责任追偿安排,即如若被认定为并存的债务承担,原则上债务加入函项下义务人与债务人处于同一顺位,债权人可选择向债务人和/或债务加入函项下义务人主张;如若被认定为保证担保,原则上需债务人不履行其义务后,债权人方可向债务加入函项下义务人进行主张。但就其增信实现效果而言,并存的债务承担亦或是保证担保相应的增信实现效果原则上并无不同。
回购承诺函即回购义务人承诺在特定回购情形触发时履行回购义务的函件,是许多金融资管产品中缓释产品风险,或实现投资退出的常见增信方式。
根据其相应回购标的及权利人的不同,可分为资产端回购承诺函和计划端回购承诺函。
资产端回购承诺函即回购义务人承诺在特定回购情形触发时回购投资标的以实现投资者预期收益的函件。
计划端回购承诺函则系回购义务人承诺在特定回购情形触发时回购优先级投资者所持有的权益以确保优先级投资者实现退出的函件,通常伴随收益率调整机制配套出现,通过收益率的调整安排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融资方与优先级投资者利益的相对平衡及双向选择。具体法律关系如下所示:
当前法律体系并未明确规范回购承诺的效力和性质,司法实践中针对回购承诺函的性质存在不同认定。具体梳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