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剧”这个术语在中国首次使用,是在一九四五年《时代报》《推荐“孟姜女”》一文,文中写道:“如果说戏曲是一门综合性的科学,则歌舞剧也可以算是一门综合性的科学。
《孟姜女》,则集歌剧、舞蹈和戏剧于一体,而这也正是我们国家的一部音乐作品。”
黎锦晖所创造的一套少儿歌舞片,标志着中国歌舞片在这方面的初步尝试。从他的发展历程来看,这一时期的音乐剧并非是由音乐演变而来,而是由“新”的思潮和“新”的话语演变而来的。
在经历了几十年的学习、表演和创作之后,人们对音乐、舞蹈和戏剧三者的结合已经有了一个公认的共识。
黄定宇在他的《音乐剧概论》中,对音乐剧作了一个较为完整的总结:“音乐剧,应当是一种以戏剧(特别是脚本)为基础,以音乐为魂,以舞蹈为主要表达方式,通过音乐、舞蹈和戏剧三大要素的结合,讲述故事,刻画人物,传递观念的一种表演性的娱乐产物。”
在此,我想对歌剧院作为一种舞台演出的艺术作一个新的阐述。这就牵扯到了对“艺术性”的定义,其中,“艺术性”的定义,特别是在互联网环境下,艺术性的表现尤为突出。
作者在从事教育工作的几年里,经常遇到一些问题,比如:《如果·爱》是一部歌舞片么?那首《黑暗中曼舞》,到底是不是一首歌谣?”
用电视作为媒介,用舞蹈和舞蹈作为主要表达形式的,都是属于舞蹈类的,即使是根据音乐类的作品来创作的,也是属于舞蹈类的,就像现在我们看到的《音乐之声》这部电影,肯定是舞蹈类的,而非音乐类的。
二、音乐剧中对音乐化和戏剧化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