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黑龙江大庆市,一名名叫李某的男士,在一家公司工作,每月单位都会为他缴纳一定比例的公积金。数年过去,李某的公积金账户里已累积了十多万元。李某觉得这笔钱宛如死水,无法发挥作用。此时,他面临急需资金的情况,渴望动用公积金。
于是,他酝酿了一个计划:首先购得一处住房并拿到房产证。然后,他凭借房产证及相关手续前往公积金中心,自称欲以公积金购自住住房。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进行审查后,认定他符合提取条件,发放了12.03万元的公积金。李某拿到款项后,当天即出售了刚购得的住房,办理了过户手续。当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现此事后,他们断定李某违规提取了公积金,遂将他告上法院,要求返还12.03万元。这一消息一经曝光,引发了广泛关注和热议。有些网友支持李某的行为,认为“公积金是个人的钱,为何要受制于他人?”“很多人家庭紧急需资金,但无法支配公积金,这真的不合理。”也有网友建议废除公积金制度,“将单位缴纳的部分直接发放给个人,让每人决定如何支用,有助刺激消费。”这些留言表明,许多人对公积金制度仍存有误解与不满。那么,从法律角度,我们应当如何看待这一问题呢?
首先,需明确一点:公积金账户内资金确实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明文规定如此。因此,在此案中,李某提取的12.03万元完全属于其个人资金,未侵占他人利益。然而,个人拥有的资金并非意味着可随心所欲使用。我们需理解另一法律原则:公积金使用需符合一定条件,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也有清晰规定:住房公积金仅可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不得挪作他用。公积金制度之目标在于提升职工住房水平,提供低息住房贷款,而非任其滥用。因此,若不符合这些条件,便不得使用公积金,否则涉及违法行为。
而李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条件呢?显然否。因为他购房并非自住目的,而是意图套取公积金。次日,李某即出售所购住房,明显违背自住行为的正常模式。他未实现自住意图,只是利用公积金制度漏洞,谋取个人私利。此类行径侵害了其他公积金缴存人的权益,亦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经法院审理,李某被判决须返还12.03万元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此判决让众多以公积金购房的职工感到担忧:那么何时才可出售房产?是否存在明确时间限制?通过查阅相关资料,我们发现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曾发布一则通知,针对一些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进行整治,其中包括:缴存人透过短期房产交易、小面积房产短期“对倒交易”等方式非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然而,通知未明确定“短期”具体时间。且法律未规定购房后须居住一定时间才可转售。按照《行政法》的原则,对于公民而言,“法无明文规定即可为”。
故在此问题上,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在本案中,李某购房后次日出售,明显违规。若李某居住一段时间后,认为不适合自己,欲更改住所,是否仍需返还公积金,则需视他是否能提供合理理由和证据证明真实意图。
希望公积金中心可明确标准,使广大职工能够自信地运用自己的资金。以上,是今日与大家分享的案例和分析,期望能助大家理解更多。对于此案或有任何看法或建议,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