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解放军的指挥员和人民政府的干部,仍然实行“供给制”。供给制是战争年代的产物,在和平年代仍然使用,其原因就是当时尚未制定出一套按职务发放工资和财务的政策和方法。
直到1955年1月,国家层面才制定出一套在全国各级干部(军队与地方)共同遵照执行的“行政级别”制。这就是1955年开始实施的“行政分级”。
行政级别实行后,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营企业等等单位里的每一位国家干部,都按照政策被定了级别,从1级到28级。每人都按照所定的级别领取工资,享受待遇(住房、医疗、交通、补贴等等)。
这一套行政级别制一直实施了近40年,直到1993年,才开始调整。1993年制订《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规定:机关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具体每个人的工资,从过去的单一的“行政级别工资”,调整为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个部分组成。在这里仍然可以看出,所谓“级别工资”就是1955年出台的“行政级别”工资。其它三项,都是1993年改革后新增添的工资项。
这个《方案》出台后,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也陆续按照此方案调整执行。
2006年6月,《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出台。通知进一步调整和优化了公务员的工资结构,包括四个部分: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制度和年终奖励。其中,职务工资分为12个等级,级别工资分为27个等级。这里可以看出,1955年实施的“行政级别”制在公务员的工资结构里仍然保留了下来。
1955年行政级别规定:行政13级(含),职务副厅、地委副*、副专员(含),是高级干部的入门级。部队照此套入:行政13级(含),职务正团级以上的,属于高级干部。
1993年根据《条例》规定,行政5级以上的,至少是副省、部级以上的干部,属于高级干部。部队是行政5级 ,副大军区级以上的干部,属于高级干部。
调整之后,差别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