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重庆明星鱼“莽子”被偷的消息,引发网友热议。
“莽子”系重庆大渡口公园里面一条备受欢迎的鲤鱼,重约40斤,身长超过一米,十分通人性,深受市民喜爱,是公园里不折不扣的“明星”。
最大最黑的那条鱼就是“莽子”
然而,就是这样一条明星鱼却被人偷走。
5月1日,据平安重庆官博报道,4月23日22时许 ,李某等四人在大渡口公园附近一餐馆就餐饮酒后,临时起意到公园池塘用渔网捕鱼,将“莽子”盗走。
后迫于警方压力,李某等人向警方主动投案并被警方行政拘留。
据了解,明星鱼“莽子”已无法再回到公园池塘了!
据当地居民反映,李某等人偷走的不仅仅是一条明星鱼,他们还偷走了不少人的精神寄托。“莽子”虽然只是一条不值钱的大鱼,但是对于和它朝夕相处十余年的人来说,它是精神的寄托和感情的依靠。
生活中,这样盗窃公共财产的案件,在全国不少公园里都时有发生。
据《都市快报》报道,今年4月29日下午2点左右,安家在浙江金华浦江翠湖公园的一只黑天鹅,被在浦江务工的男子吴某打昏后带走,等民警找到吴某时,黑天鹅已被吴某炖了吃掉。目前,吴某也被警方行政拘留。
实际上,“莽子”和黑天鹅的遭遇,反映出经济学界熟知的一个现象,即“公地悲剧”。
在国外,曾有社会学家做过一个实验,将一块草地划分成几块分给牧羊人,但在中间留下一块作为公共用地,每一个牧羊人都可以自由使用。结果一年下来后发现,被划分给个人的草地被有计划和节制地使用,而作为公共用地的划地却因为过度放牧而寸草不生。
这个试验得出的结论是:
由于每个人都有将自己的生存空间和资源向外拓展的天性,在公共利益处于无人管理状态下,每个人都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榨取公共资源为己所用。因此,处于无保护状态下的公共利益是最易受到侵害的。
如何保护像“莽子”和黑天鹅这样给公众带来快乐的公共动物免受侵害,需要深入的思考与应对。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对偷盗“莽子”和黑天鹅的嫌疑人,警方都给予了行政拘留的处理。但对于这一处理,不少网民是有意见的,认为行政处罚处理得太轻,应该将这些人判刑坐牢,才能起到震慑的效果。
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真要对偷盗“莽子”和黑天鹅的嫌疑人上升到刑事犯罪的层面来处理,还是存在不少障碍的,其中最大的障碍就是犯罪数额的确定。
众所周知,是否构成盗窃罪是有一定的数额标准的。
以“莽子”所在的重庆市为例,盗窃公私财物入刑的标准是2000元。“莽子”虽然是当地居民的心爱之物,但司法评估下来是否值2000元很难说,加之李某等人的行为又不符合入户盗窃、扒窃等直接入罪的标准,所以想将李某等人进行刑事打击,警方也很为难。
那么,如何最大限度地使这些对当地群众造成精神伤害、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违法人员受到惩罚,笔者认为,可由检察机关出手,作为国家公益的代表人,对这些违法人员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何谓公益诉讼,是提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
公益诉讼的主体包括一般民众、社会团体和检察机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目前,我国的公益诉讼活动主要是检察机关在推动。经过几年的发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领域在不断拓展。
比如今年4月,重庆市检察院即对外发布《关于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指导意见(试行)》,明确提出拓展办理公共安全,互联网公益保护,文化遗产和国家尊严保护,未成年人、妇女权利保护,消费者、投资者权利保护等5个“等”外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
鉴于“莽子”的被盗,伤害了当地居民的感情,损害了公众的利益,在警方无法对违法人员作更加严厉处罚的情况下,建议重庆检察机关可加强研究,进一步拓展公益诉讼的领域,对盗窃“莽子”的嫌疑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求法院判决嫌疑人赔偿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向公众公开赔礼道歉,以使违法人员受到制裁,也对那些意图偷窃公共财物的人形成震慑,使“公地悲剧”尽可能少地上演。(作者:周绪平)
来源:法律读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