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李某委托中介公司想要租房,在看了好几间后终于有了一个十分满意的。由于怕该房屋被别人承租,中介公司告知李某可以支付“定金”用以担保该房屋能够成功租赁,于是李某就支付了1000元的意向金,并在转账时特意备注了系“订金”。双方还就租赁合同的签订事宜进行了初步协商,例如确定了大概的房屋起租时间和租房年限。
中介公司在收款后也开具了专用发票,上面载明“定金1000元”,李某收到该发票后也未有异议,但此后,双方未就租房事宜达成一致。李某认为“订金”理应退回,而中介公司认为该“定金”具有担保性质,李某拒绝租赁系存在违约行为,所以1000元不应返还。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转账1000元时虽然备注为“订金”,可双方就租赁合同的签订事宜进行了协商,并且其在收到发票时并未对上面载明的“定金”提出异议,也表明了支付1000元是怕别人先将房屋租走,因此该款项系具有担保性质的“定金”。
李某不再承租涉案房屋存在违约行为,所以对于定金而言,中介公司无需返还。
法律分析
日常生活中,许多人因为搞不清“定金”与“订金”的区别踩了不少坑,虽然它们只有一字之差,但是相应的法律后果完全不同。
“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定金交付以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一般会抵作价款或者直接收回。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则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约,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其目的不外乎解决收受订金的一方的资金周转短缺,从而增强其履约能力。可以说,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并非法律概念,不具有担保的功能,订金给付后,如发生一方违约导致解除合同,收受订金的一方必须如数退还。
定金担保方式,可以适用于各种合同,而订金只适用于金钱的给付为一方履行债务的合同中,多见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有名合同之中。还需要注意的是,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最后,提醒各位在预先支付款项的时候,要弄清楚缴纳款项的性质,缴纳款项后务必要对方在相关票据中说明款项性质。如果交付定金后对方违约,也应积极主张自己的权益,适用定金罚则要求对方双方返还定金。同时,请妥善保存各种证据以免发生争议难以解决,如有需要也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吴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