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3】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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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3年2月26日,张某为经营烟酒生意,与孙某协商租赁其位于巨野县的某二期门市房。协议后,张某按约让其朋友代为向孙某支付房屋租赁定金10000元。孙某收取张某房屋租赁定金后,又将该门市房屋租赁于其他人用于经营烟酒超市。张某多次要求孙某返还定金,均遭拒绝。基于上述,张某认为,孙某在收取其房屋定金后又将房屋租赁于他人使用且拒不依法返还定金,严重侵犯了张某合法权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孙某双倍赔偿张某的损失。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为租赁孙某房屋向其支付定金10,000元,双方之间形成定金合同,该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孙某收取张某租赁房屋定金后并未与张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且在没有张某明确的不再租赁房屋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将房屋出租给他人。因此,张某要求孙某双倍返还定金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孙某不服上诉,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限定支付给对方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其实质是一种金钱保证。在交易的过程中要尽到必要的审慎的注意义务,日常生活中,需要注意的点是:
1、是“定”金不是“订”金。
2、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3、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1)主合同有效且定金实际支付;(2)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3)违约行为严重,构成根本性违约;(4)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落空存在因果关系。
4、定金与违约金择一适用,定金与损失赔偿,可以同时适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来源: 山东高法